2009年,貴州習水、浙江麗水、福建安溪等地發生了轟動全國的“嫖宿幼女案”。全國人大代表、農工黨婦女工作委員會主任、中華女子學院女性學系教授孫曉梅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強奸罪論處。
嫖幼罪是對男性的保護
據了解,在我國強奸罪法定刑有兩檔:一檔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一檔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嫖宿幼女罪法定刑只有一檔,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最高刑為15年有期徒刑。
“嫖宿幼女罪,不是對女童的保護,而是對男性的保護。”孫曉梅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設立嫖宿幼女罪,意味著《刑法》對幼女的保護不再是平等的,而是將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區分:良家幼女和賣淫幼女。對奸淫“良家幼女”的行為仍按照強奸罪處罰;而對于奸淫“賣淫幼女”的行為,處罰力度與以往相比大大降低,取消了死刑、無期徒刑,只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這是男性的封建貞節觀、處女情結在法律中的直接體現。設立嫖宿幼女罪表達了《刑法》對“性不純潔”幼女的“厭棄”,是對道德有“瑕疵”的幼女的歧視。
幼女成為犯罪團伙獵取的目標
2009年7月24日,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習水案”。經審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袁榮會(女,無業)指使、教唆未成年人劉某某、袁某某采取威脅手段,先后強行將3名幼女、7名少女多次帶到袁榮會家中,由袁榮會聯系被告人馮支洋等7人嫖宿。法院以強迫賣淫罪判處被告人袁榮會無期徒刑;以嫖宿幼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馮支洋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陳村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母明忠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馮勇、李守明、黃永亮、陳孟然各有期徒刑7年。
孫曉梅指出,無論是貴州習水案件、福建安溪案件還是發生在其他地方的嫖宿幼女案件,都能在加害人與受害幼女間發現“牽線搭橋”的犯罪團伙。這些犯罪團伙或松散或緊密,利用某些人好色、獵奇、期望轉運、采陰補陽等不一而足的卑劣心理,將幼女的處女之身標價數千上萬,在嫖客間兜售,短時間內就可以獲取暴利。幼女因年幼無知、容易誘惑和控制、低(無)成本、無性病,已經成為某些犯罪團伙獵取的目標,這已成為不爭的事實。
“買處”者利用嫖幼罪逃避法律制裁
孫曉梅說,許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買處”思想,其明知對方是幼女而奸淫,這完全具備奸淫幼女的強奸罪構成要件,理應按強奸罪處。
“然而,正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很多在奸淫幼女的事實敗露后,都強調自己給過被害幼女金錢或其他財物等作為‘嫖資’,最終將自己的強奸行為轉化為嫖宿行為,逃避法律的制裁。”孫曉梅說,這些人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強奸罪是一個遠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名。(記者趙艷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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