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記者從中國銀監會獲悉,備受關注的《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已經正式發布。《指引》規定商業銀行主要負責人績效薪酬不得超過其基本薪酬的3倍,高管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期限不少于3年。
據銀監會監管一部主任楊家才介紹,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其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應高于50%,有條件的應爭取達到60%。
如果在規定期限內商業銀行高管和相關員工造成重大損失,商業銀行有權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績效薪酬全部追回,未支付的部分停止支付。此項規定同樣適用于離職人員。
全球金融危機之后,高管薪酬問題備受指責。對于金融類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的管理,財政部辦公廳此前向各有關單位印發《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稅前收入280萬元作為薪酬上限。不過,按照2008年金融央企的年薪水平來看,都在200萬元以下,均低于規定的上限。據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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