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設立“拖欠工資罪”有效打擊和遏制惡意欠薪、欠薪逃匿行為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 張鳴起
近年來,企業欠薪、欠薪逃匿現象不斷發生,已成為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去年以來,國際金融危機向實體經濟擴散蔓延,許多企業受到波及,企業虧損、倒閉現象愈來愈多,企業主惡意欠薪、欠薪逃匿有愈演愈烈之勢,導致勞資糾紛大幅上升,嚴重影響職工隊伍和社會穩定。
工資是勞動者的主要生活來源,工資問題是勞動經濟權益的核心問題之一。勞動者付出勞動之后,應當得到相應的勞動報酬,即“勞有所得”。勞動者不應當也無法以自己的工資對企業的經營后果負責。除不可抗力之外,所有企業都必須按時足額發放工資。企業虧損倒閉,往往衍生出拖欠職工工資、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費和失業等問題,企業主欠薪逃匿,嚴重侵害了職工的勞動經濟權益,侵犯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和公民權利,造成職工生活困難,引發群體性事件,并屢屢發生極端、過激行為,嚴重影響了勞動關系的和諧和社會穩定,行為惡劣,對社會危害極大。
目前對此類事件的處置,主要由政府先行墊付欠薪(但企業所欠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費等不在墊付之列),然后通過向企業主追償、拍賣企業資產等解決。近幾年來,各級政府采取措施加大了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的力度,有的省還在全國率先實行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制度,啟動行政司法聯動打擊欠薪逃匿機制等,打擊拖欠工資違法行為,取得一定的效果。
但是目前針對拖欠工資的司法處理仍是一個難題,因在刑法上并未將欠薪行為界定為犯罪行為,對欠薪人的處理只能靠公安機關揪出其他“小辮子”,再順便解決欠薪問題,因此不能根本遏止惡意欠薪、欠薪逃匿現象的發生。政府墊付欠薪體現了政府對人民的責任感,然而也是一種無奈之舉。雖然政府可向企業主追償、拍賣企業資產,但往往很難全額償付欠薪。如果還有更多的企業倒閉,政府財政的墊資還能持續嗎?同時墊付欠薪拿的是納稅人的錢為極個別欠薪企業主買單,犧牲了納稅人的利益,而更可怕的是會形成一種“示范效應”,助長惡意欠薪、欠薪逃匿的情形。
導致目前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是,現行法律法規對此類行為的違法責任懲處力度太弱,不能發揮有力的遏制作用,不能對欠薪企業主起到極大的威懾作用。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和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我國刑法的宗旨是“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刑法第一條),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刑法第二條)。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拖欠工資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針對這一問題的刑事立法在我國還是一個空白,這無疑極不利于社會穩定大局和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因此,提出以下建議:
從保障民生的高度、從立法的層面更好地保障職工的勞動報酬權益,確定惡意欠薪、欠薪逃匿為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設立“拖欠工資罪”,對欠薪的嚴重違法責任人,不僅要追究經濟責任,還要追究刑事責任,使之受到刑罰處罰。通過嚴懲惡意欠薪、欠薪逃匿,有力有效地打擊、遏制這種行為,保護勞動者的權利,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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