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8日,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在北京召開以“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與轉變發展方式”為主題的改革形勢分析會。國家發改委等單位的政府官員,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等院校的專家學者共五十余人參加了會議。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宋曉梧做了主題為“調整收入分配結構 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發言,發言如下:
黨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戰略任務。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后,我國發展面臨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都發生了很大變化,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問題更加凸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總量迅速增長,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結構和關系嚴重扭曲。調整結構成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首要任務。其中,投資與消費的比例嚴重失衡是各方面都公認的。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我國最終消費率自1981年的67.1%下降至2007年的48.8%,大大低于70%以上的世界平均水平;居民消費率從2000年的46.4%下降到目前的35%左右。與此同時,我國投資率始終處在較高水平,并且呈持續上升態勢。從2003年到2007年已經連續5年在40%以上,大大高于世界平均22-23%的水平。2009年投資占GDP的比重達到60%以上。我國的工業化、城市化進程還遠沒有結束,保持較高的投資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問題在于過高的投資率并非完全基于這種合理性,忽視客觀條件,過分追求高增長也是重要原因。我國過高的投資率還與較高的國外需求相關,投資形成的供給有相當部分是由國外需求拉動的。當國外市場需求萎縮或者失去原來的強勁增長勢頭,國內消費需求增長不能擴大,產能過剩就凸顯出來了。因此,要保持經濟長期可持續發展,我們必須改變過于依賴投資的增長模式,堅持擴大內需的長期方針,扭轉需求結構中消費比重持續下降的趨勢。
在這種背景下,擴大內需,特別是擴大居民消費需求,對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至關重要。而提高居民消費能力的根本途徑,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扭轉長期以來形成的資本收益與勞動報酬失衡的狀況,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我國資本與勞動的關系是在經濟轉軌過程中形成的。由于勞動市場發育及其相關制度的完善相對滯后,特別是沒有形成有效的資本與勞動的平衡機制,在勞動總供給長期大于總需求的背景下,資本力量過于強大,勞動要素在參與分配過程中并不能真正反映其實際價值。我國勞動報酬占GDP的比重1996年為53.4%,2007年為39.7%,10 年累計下降了13.66個百分點,而同期企業盈余份額則持續增加,累計增長了31.29%。這說明,資本收益和勞動報酬比例已經嚴重失衡,這是我國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根源之一,也是制約居民消費需求增長的重要原因。假設2007年的勞動報酬比重維持在1996年的水平,2007年當年勞動者的收入可增加3萬多億元,這對提高消費能力,平衡投資消費比例,調整經濟結構的影響是極其巨大的。
為什么我國會出現資本收益與勞動報酬嚴重失衡的現象?不少人認為,這是由于我國勞動力市場總量長期供大于求的必然結果。這種看法不夠全面。我認為,我國勞動力市場有兩大特點,一是政府主導,二是供大于求。
在政府主導的條件下,較長時間內各地注重招商引資,在某種程度上有意無意地壓低了勞動力成本,長期以戶籍等手段行政性分割城鎮與農村勞動力市場,也大大壓低了農民工的收入。科學發展觀提出以來,上述傾向有所轉變,但落實還有個過程。順便說一下,大家都認為近年來出現了社會財富過多向政府集中、向資本集中、向壟斷行業集中的“三集中”現象。其中壟斷行業主要指行政性壟斷行業,究其根源,還是政府配置資源與市場配置資源的關系沒有理順。
在供大于求的條件下,一般勞動力的價格會被壓低,工資水平相對較低有其部分合理性。但是,現代勞動力市場中的工資水平不僅受到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還要受到勞資雙方集體談判的影響。關鍵問題是我國至今尚未形成完善和有效的集體談判機制。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指出: “基層工會組建任務仍然艱巨,基層工會維權難仍較突出。非公有制企業工會干部同時也是企業的雇員,在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為保住自己的飯碗,常常表現無奈。國有企業工會干部大多數是企業的中高層管理人員,這種情況造成工會干部很難真正代表職工維護權益。”近年在眾多重大勞資糾紛,如去年發生的吉林通鋼工人群體性事件中,我們看不到工會的作用,不知道這個企業的工會是組織工人聚會了還是阻止工人聚會了。事實上缺乏工會組織的維權自律作用,這也是我國勞動報酬比重低于一般市場經濟國家的十分重要的原因。
為此,提出以下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和執行機制,嚴格執行已有的勞動法律法規,并根據實踐逐步完善相關法律,完善勞動仲裁和法律援助機制,為勞動者獲得合法收入提供法律保障。近期應考慮合理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合理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的待遇。
二、真正落實勞動者集體談判的合法權利,提高工會在代表職工利益方面的相對獨立性。工會應改變實際上作為企業職能部門的“附屬性”地位,改變工會領導人的產生辦法,明確在集體談判中工會的平等地位和權利,使工會名副其實地成為維護勞動者利益的組織。有關方面應盡早著手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會組織罷工的權利與合法程序,盡快改變類似吉林通鋼那種重大群體性勞資糾紛無序突發的狀況。
三、完善國有企業分紅制度,行政性壟斷企業基本都是國有企業,國家實際上是國民,有充分理由享有利潤分配權利。目前許多行政性壟斷企業已經成為上市公司,而且今后還會有更多的企業上市,應該按照同股同權的原則,規范其利潤分配。這部分利潤可以用來補充社會保障資金,也可以作為再分配基金用于擴大居民消費。
四、建立和完善規范收入分配的基礎性制度,如收入申報制度、財產登記制度、儲蓄實名制等。強化對掌握資源配置權力的政府部門的制度性制約和監督,特別是在項目審批、市場準入、市場監管、公共資產轉讓等方面,建立健全必要的基本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抑制越演越烈的權錢交易導致的大量非法收入。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 宋曉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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