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資格
一般情況下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
申請手續
1、收養社會棄嬰:
(1)無子女證明
(2) 收養人情況證明
(3)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
(4)撿拾棄嬰報案證明(公安部門)及撿拾人證明和身證
(5)收養人健康征明(市職業病院)
(6) 收養人、被收養人1寸照片各一張,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張
(7) 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
2、收養喪失父母的孤兒:父母死亡證明及第1條中(2、3、5、6、7)條等證明。
3、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兒童:
(1)社會福利機構監護報告
(2)法定代表人同意送養意見
(3)法定代表人戶口本、身份證
(4)社會福利機構同意送養登記表及第1條中(2、3、5、6、7)條等證明。
4、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1)特困證明
(2)收養協議書
(3)生父母同意送養意見書
(4)一方死亡需提供死亡證明和第1條中(1、2、3、5、6、7)條等證明。
5、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
(1)親屬關系證明
(2)收養協議書
(3)生父母同意送養意見和第1條中(1、2、3、5、6、7)條等證明
6.收養殘疾兒童:(1)殘疾兒童病情簽定(殘聯標準)和第1條中(2.3.5.6.7)條等證明
7.收養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
(1)未成年人的須有撫養義務人和監護人同意送養協議
(2)由法院出具的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
(3)村、居委會、生父母單位、民政部門有撫養義務的監護人證明及第1條中(1、2、3、5、6、7)條等證明
8、華僑、港、澳、臺居民辦理:
須出具國外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旅游證);港澳臺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年齡、婚姻、有關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華僑應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辦理程序
(一)本人向市民政局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個人、家庭有關情況,并根據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的告知事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市民政局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按照《行政復議法》或《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投訴監督
當事人對受理部門及行政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可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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