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
(二)經國家主管機關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證人證明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 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
(二)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臺灣居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一)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三)經臺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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