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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
兩年來,中國切實加強民主法治建設,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行動計劃》預定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目標得到實現。
(一)人身權利
司法機關出臺關于刑事證據制度的司法指導性文件,依法保障人身權利。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下發了《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述和證人證言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嚴禁執法人員實施非法拘禁的各項措施得到落實。2010年4月,有關部門聯合頒布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嚴懲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為。檢察機關加強對刑事偵查、刑事審判和刑罰執行的法律監督,立案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報復陷害、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1002人。兩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理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犯罪在內的非法拘禁案件1.86萬件。
國家進一步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2011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票據詐騙罪等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死刑罪名削減幅度近五分之一。修改后的刑法還對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犯罪適用死刑作了限制性規定。2010年6月,有關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死刑案件的證據審查判斷采用更為嚴格的標準。人民法院堅持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的制度,保障死刑被告人的上訴權利。
執法制度建設不斷完善。國務院下發《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對行政機關公正文明執法作出了嚴格規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了《關于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進一步保證刑事案件辦案質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公安部制定了執法細則,對辦案的主要環節和步驟作出了具體規定。此外,公安部還出臺了《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關于建立完善法制員制度的指導意見》、《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公安機關執法信息化建設的指導意見》等30多項部門規章,完善了執法環節、執法崗位等方面的制度。
(二)被羈押者的權利
保護被羈押者權利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2009年5月,公安部出臺《看守所防范和打擊“牢頭獄霸”十條規定》、《關于對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員實行集中關押管理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完善了看守所在押人員分押分管制度、新入所人員過渡管理和收押告知制度、在押人員受虐報警制度等。2009年12月,公安部、衛生部聯合發出《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公安監管場所醫療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強公安監管場所醫療機構建設。2010年12月施行的《監獄建設標準》,進一步規范了監獄管理和設施建設。監管執法公開制度基本建立,看守所設立接待室、舉報箱,并公布民警姓名以及有關的監管執法制度和程序。目前,已有1500多個看守所向社會開放,接受社會監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頒布了《關于加強和規范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明確減刑、假釋裁定前的公示和聽證制度,增強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兩年來,各級人民法院依法辦理減刑100.5萬余人、假釋6.8萬人。
為防止對被羈押者實施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侮辱等行為,公安部規定,除特殊原因外,提訊在押人員必須在看守所訊問室內進行,訊問室內用金屬防護網分隔,分設在押人員和辦案人員出入口,避免在押人員與辦案人員的人身接觸。啟動訊問室加裝同步錄音錄像設備工作,借助科技手段防止刑訊逼供等行為。實行在押人員被提訊前、后和被提解出所、送返看守所時體表檢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