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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招考是解決公平的唯一方式嗎?
“公開招聘應根據事業單位及崗位、人員的特點,探索不同的具體方式,不能搞‘一刀切’。”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劉霞說:“要從招聘的組織方式、招聘時間、選拔評價內容、選拔評價方法等進行多方面探索和創新。”
劉霞認為,“一刀切”的招聘方式往往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招聘活動相關,但由于多種原因,這種考試方式還難以完全改變,有些基層單位長期委托政府主管部門或第三方進行招聘。然而,政府主辦招聘只是一種過渡職責,招聘的真正主體是事業單位,政府在招聘中的根本職責是做好服務和搞好監管。
一般行政或管理崗位,可以嘗試公務員招考方式。總體來講,方式應靈活多樣。從實踐層面看,采用公務員招考方式,事業單位用人要求和專業要求并不完全符合。
“統一招考面臨事業單位用人自主權如何落實的尷尬,如借鑒公務員考試方式考出智商很高的人,但考不出專業能力和水平高低。這種形式的公平必然帶來社會成本和效率的損失。因此,統一招考并不是解決公平的唯一方式。”李建忠說。
劉霞表示,在堅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的基礎上,允許事業單位根據崗位特點在招聘方式或程序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多樣性和靈活性。對特殊專業、稀有專業、冷門專業崗位,不宜照搬公務員考錄模式的報名競爭比例和入圍比例限制;而對專業技術崗位,是否進行公共科目筆試還值得探討;允許高級職稱人員、博士學歷人員、競聘縣鄉基層單位崗位的中級職稱人員、技能型人才等免于筆試,直接進入面試或考察;某些特殊情況下,允許借調考察進入、專家推薦進入、某些特殊的行政方式調入等多樣化的進人方式。
強化人事行政監督職能,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事業單位招聘不宜搞“一刀切”,也不宜完全采用公務員考錄模式,并不意味著事業單位在招聘中可以“為所欲為”,甚至違法違規。那么,如何確保公平與效率的平衡,實現公開招聘的公平、公正?
“統一招考,也不一定代表公平,關鍵在監督,關鍵在規定的程序。”李建忠說。
目前需要強化人事行政監督的職能。李建忠表示,按照規定程序,如用人崗位的計劃和編制之間,必須明確崗位空缺的情況下,人事部門要對崗位的職責條件進行公平性的審核,不能違反就業歧視的規定,不能有因人設崗的嫌疑。
“政府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監管力度較為薄弱,缺乏相應的制度規制,尚未建立強大的責任追究制度,有原則缺細則,有指導缺操作,對違紀違規行為缺乏明確的懲戒方式和方法,在機構建設和人員匹配上嚴重不足。同時缺乏暢通的社會訴求通道。”劉霞說:“加大制度建設力度,對公開招聘每個環節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全面的制度規制。同時,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強化監管的執行力度,由被動介入變為主動查處。”
李建忠認為,如公務員一樣,事業單位崗位是公共崗位,應該將事業單位違規招聘、嚴重違規招聘納入刑法范圍,加大法律責任追究力度。同時,一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處理,不能心存僥幸,不能把事業單位招聘中安置人員、以權謀私作為一種很普通的正常現象。
劉霞表示,“公開、公平、公正”只有在陽光下操作才能實現。從制度上對招聘的每個環節如何實現“公開、公平、公正”進行具體規定,核心就是確保公開透明。如對招聘信息發布、招聘人員資格、招聘方式方法、筆試、面試成績、入圍線確定、擬聘人員確定、名單公示及公示范圍和期限、異議處理等,都應當做到以制度規定實現公開透明,確保公眾,尤其是確保參與招聘的人員擁有充分的知情權,接受社會的廣泛監督。同時,充分利用現代通訊信息技術,通過各種平面媒體和新媒體發布招聘信息,接受社會的廣泛監督。
陳海平說,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政府制定事業單位招聘考試基本的程序規范;此外,探討建立健全由第三方組織的考試機制,在尊重用人單位自主權,充分考慮用人單位用人需求的基礎上,平衡招考的公平與效率。(記者 王昊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