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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7
“不作為領導”也要問責
《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亮點8
弄虛作假從重問責
《實施辦法》規定,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五種。黨政領導干部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干擾、阻礙或者不配合問責調查的;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對檢舉人、控告人、投訴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打擊、報復、陷害的;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黨政領導干部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記者周暹)
■ 背景鏈接 ■
建立健全問責制是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干部責任意識,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的重要舉措。黨中央、國務院對建立健全問責制高度重視。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要依法實行問責制,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為人民謀利益。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近年來,中央和部分兄弟省市采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方式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取得了較好的政治效果和積極的社會影響,為開展問責工作積累了必要的經驗。特別是2009年中央印發《暫行規定》,實現了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規范化。市委市政府對落實《暫行規定》有關精神,進一步加強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工作高度重視,明確提出要制定本市《實施辦法》。市紀委隨即開展相關起草工作。在總結現有經驗、充分調研論證、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反復論證、多次修改,起草完成了《實施辦法》(送審稿),經過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正式印發全市執行。
■ 廉政格言 ■
■ 人只一念貪私,便銷剛為柔,塞知為昏,變恩為慘,染潔為污,壞了一生人品,故古人以不貪為寶。——清·陳弘謀《從政遺規》卷下《言行匯篡》
■ 見金錢財帛不懼刑網,徑自受納,乃是不惜性命。明珠是身外之物,尚不可彈雀,何況性命之重。乃以博財物耶?——唐·吳兢《貞觀政要·貪鄙》
■ 人臣有二懲:曰私,曰偽。私則利己徇人而公法壞;偽則彌縫粉飾而實政墮。公法壞則豪強得以橫恣,貧賤無所控制而愁怨多;實政墮則視國民不啻越秦,逐勢利如同商賈而身家肥。此亂亡之漸也,何不可懲。——清·尹會一《呂語集粹》
■ 大臣不廉,無以率下,則小臣必污;小臣不廉,無以治民,則風俗必壞。層累而下,誅求而己,害必加于百姓而患仍中于邦家,欲冀太平之理不可得矣!——清·王永吉《御定人臣儆心錄》
■ 修身慎行,敦方正直,清廉潔白,恬淡無為,化之本也;憂君哀民,獨睹亂原,好善妒惡,賞罰嚴明,治之材也。——漢·王符《潛夫論·實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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