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日前聯合發(fā)布了《煙花爆竹標志》強制性國家標準。所有煙花爆竹產品今后必須在銷售包裝上清晰標明“嚴禁酒后燃放”等字樣。該標準將于今年7月1日起實施。
標準規(guī)定,煙花爆竹標志的內容應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不應標注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同類產品等內容;標志內容不應與包裝物分離。煙花爆竹銷售包裝標志內容須包括:產品名稱、產品級別、裝藥量、燃放安全區(qū)域、生產日期、保質期、制造商或經營商名稱和地址、安全警示語和燃放說明等。其中,產品名稱應標在醒目位置;產品級別字體不得小于四號字體,且對比色度清晰;生產日期標注應采用加蓋生產日期印章或采用不易脫落的不干膠等加貼方法,不得篡改。同時必須標明“在某年某月之前燃放”。
該標準還強制性要求,必須根據產品有可能出現的危險,標注安全警示語。內容包括:應在室外燃放;遠離易燃易爆區(qū)域;嚴禁在高層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帶燃放。此外,還包括嚴禁未成年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酒后燃放等。燃放安全區(qū)域標注應與不同產品級別相對應,如“燃放安全區(qū)域(B級:25米;C級:5米;D級:1米)以外”。
標準還要求,煙花爆竹產品必須根據類別標注燃放說明。吐珠類:不允許手持,燃放時發(fā)射口不允許對準人、易燃物質和障礙物等,將產品固定好,發(fā)射口垂直向上,插地產品應將吐珠底塞端牢固地插在地上;線香類:燃放時不要觸摸非手持部分,小心燙手。避免燃放時產生的火花接近衣服或其他易燃物質。一次只能點燃一根產品;摩擦類的拉炮:燃放時不允許靠近臉,用手拉拉線;爆竹類:燃放時不允許放在口袋里,發(fā)現引線熄滅,不允許再去對同一引線點火。應放在地上燃放,不允許在密閉盒子中燃放;對于結鞭爆竹要求:燃放時不允許將單個爆竹扯下。
據了解,2009年,我國已發(fā)布實施了3項煙花爆竹國家標準,分別是《煙花爆竹 黑火藥爆竹(爆竹類產品)》、《煙花爆竹火箭(升空類產品)》、《煙花爆竹 雙響(升空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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