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海口十二月二日電(段小申 胡慶魁)記者從海南省紀委獲悉,該省紀委、監察廳日前印發了貫徹落實《〈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以明確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工作辦理程序,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
《實施辦法》明確指出,由中共海南省委管理的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門和市縣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門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領導人員為問責適用對象。
根據《實施辦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材料,上級領導機關的指示,縣級以上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司法等機關和黨委委員、紀委委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意見、建議,重大事故事件處理、審計、案件查處、巡視等工作的材料,工作考核考察和檢查評估情況,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等其他反映黨政領導干部存在問責情形的材料均可以作為問責線索來源。
《實施辦法》規定的問責工作程序包括:問責線索收集分工、線索報批、問責調查的啟動、調查責任的分工、調查報告的形成、調查處理和問責建議的提出。同時《實施辦法》還加強了對問責工作的監督,對拒不依照有關規定調查問責線索、實行問責的,要及時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實施辦法》還對問責調查的期限、回避、問責工作的紀律要求作出規定。
據海南省紀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該省問責制度建設一直走在全國前列,海南省政府于二00五年一月出臺的《行政首長問責規定》和海南省委、省政府于二00七年七月出臺的《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規定》,均引起了一定反響。此次制定的《實施辦法》,在全國紀檢監察系統也是比較早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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