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區域自治,為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早在新中國成立前,民族區域自治就得以率先示范。1947年5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宣告成立,這為其他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樹立了榜樣。
新中國成立之初,黨立足我國基本國情和民族問題的實際,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立為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
從新中國成立之初直到今天,民族法制建設的步伐從未停歇:1954年,憲法明確了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律地位;1984年,《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2001年,《民族區域自治法》進行修訂……
串串足跡見證了黨和國家對民族法制建設的深刻認識和偉大實踐。截至2007年,我國共建立了155個自治地方,55個少數民族中有44個建立了自治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人口占少數民族人口總數的75%,民族自治地方面積占全國總面積的64%。
將民族區域自治政策法制化,其重大意義不一而足,它有利于保障少數民族行使自治權利,當家做主,自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有利于加強民族大團結,維護祖國統一;有利于推動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文化和社會建設。
“實踐證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當家做主的最好形式。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完善過程中,我們也在繼續探索保證人民當家做主的更多途徑和方法。”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列確說。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不斷完善的同時,其他有關民族立法也取得重要進展。1993年,經國務院批準,《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發布實施。與此同時,北京、上海、江蘇等十多個省、市出臺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涉及少數民族的一些具體權益作了明確規定:《義務教育法》等規定了各民族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訴訟法》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等規定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等等。
法律的制定與完善永無止境,民族法制建設的道路沒有終點。國家民委相關負責人指出,今后我國民族法制建設將為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充分體現民族問題的特殊性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充分照顧各族人民的利益,將原則性和靈活性有機地結合起來,切實適應各民族各地區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明確發展方向,為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提供政策支持
廣西壯族自治區憑祥市浦寨,1992年以前還是個僅有17戶村民的邊境小屯,村民生活十分窮困。如今這里已開設商鋪1000多家,常住人口近3000人,絕大多數是壯族群眾,2007年創造邊貿成交額35億元。浦寨的快速發展正是得益于黨和國家“興邊富民行動”的有效實施。
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義是發展,加快發展也是解決當代中國民族問題的核心。國家的現代化,離不開民族地區的現代化;中華民族的振興,離不開民族地區的振興。
在引導各民族走上社會主義道路之后,黨和國家十分重視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實施積極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繁榮,是我國民族工作的基本任務。
由于歷史、地理等方面的原因,我國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長期相對落后。據統計,1949年在全國3600多萬少數民族人口中,約100萬人口處于奴隸制經濟形態,約80萬人口生活在原始公社社會形態中。
改革開放的偉大歷史抉擇,為當代中國發展進步開辟了道路,也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提供了強大動力和源泉。
從1979年召開的全國邊防工作會議開始,支持和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政策措施就不斷出臺,比如對民族地區“智力支邊”,比如制定《邊疆建設規劃草案》,等等。
1999年,中央作出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戰略決策。這是面向新世紀正確解決民族問題的重大戰略舉措,為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提供了重大歷史機遇。
海闊憑魚躍,天高任鳥飛。隨著西氣東輸、西電東送、西煤東運、青藏鐵路和生態環境保護建設等一批重大項目的陸續實施,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迸發出空前的力量,煥發出無盡的活力,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城鄉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進入新世紀以來,中央提出“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民族工作主題,采取一系列戰略舉措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不斷出臺決定和專項規劃,使民族工作的方向更加明確,目標更加明確,要求更加明確。
——2005年5月,制定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族工作、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的決定》。
——2005年8月,《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規劃(2005-2010年)》正式發布。
——2007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少數民族事業“十一五”規劃》。
——2007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興邊富民行動“十一五”規劃》。
……
所有這些,都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親切關懷,有力地促進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又好又快發展。
關懷溫暖人心,政策促進發展。據統計,改革開放30年來,民族地區GDP總量由1978年的324億元增加到2007年的24768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增長了15.2倍,年均增長10.1%;與實施西部大開發時的8411億元相比,增長1.4倍,年均增長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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