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潘波在宣判后的新聞發布會上,就庭審爭議的焦點和社會輿論關注的問題詳細解釋了有關法律依據,陳述了判決理由。
為何不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些社會輿論認為胡斌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對胡斌定罪,理由是:
第一,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胡斌平時喜歡開快車,但其認為憑自己的駕駛技術能夠避免事故的發生。案發當晚,胡斌在超速駕車過程中遇紅燈能停車,肇事時沒有注意觀察前方路面情況而撞上譚卓,撞人后立即踩剎車并下車查看譚卓的傷勢情況,隨即撥打了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并留在現場等候處理。這一系列行為反映了胡斌是一種過失的心態。
為何不算情節惡劣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提出胡斌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法院沒有采納,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胡斌有無自首情節
胡斌的辯護人提出胡斌有自首情節的意見,沒有被法院采納。
這是因為胡斌肇事后及時報警并在現場等候的行為,屬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義務,刑法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規定為加重處罰情節,刑事立法上已將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義務的肇事人予以從輕處罰。如果將胡斌肇事后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處理認定為自首情節并再次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那在法律上就進行了重復評價。(據新華社《今日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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