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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
“成本增加,價格不得不漲”,這是眼下很多漲價中我們經常看到的理由,也是一場又一場價格聽證會上大家爭論的焦點。成本究竟誰說了算?究竟以一種什么樣的方式提供給公眾?而政府定價、成本監審又怎么操作,真實成本能做到公開透明嗎?半個月前媒體聚焦的平遙古城門票價格調整聽證會,也許能給我們提供一個觀察的范本。
將每人次100元票價調整到125元,這是平遙古城希望在價格聽證會上達到的目標。
7月19日,山西平遙古城門票價格調整聽證會就吸引了很多人的關注,因為就在這場聽證會舉行的三天前,國家發改委剛剛明確表示,要堅決遏制景區門票價格過快上漲。對此,平遙相關部門是這樣解釋的。
侯振紳(平遙縣物價局局長):
門票提價不是過快過猛的問題,而是還是緩慢平穩調價,按道理上一次我們07年申請調價,因為當時物價指數太高,就中止了,就沒調。從09年12月份,我們開始啟動調價機制,半年的調價時間和其他現在遇到的事情,純粹沒有一點關系。
解說:
對于平遙縣物價局的解釋,來自晉中市和平遙縣工廠、村莊、經營者、專家、利益相關方的27名聽證會代表,需要代表民眾做出自己的判斷。
路麗華:
我認為本次“取之于門票,用之于保護”的調整價格的方案,我本人表示贊同。
解說:
和很多聽證會的結果一樣,27名代表中24人贊同門票價格調整,其中4人甚至認為應調得更高一些,而這個少有的反對者的意見,也許更值得我們重視,因為她的意見和成本有關。
高萱(聽證會消費者代表):
調價方案明確列出門票收入是古城保護投入的主要資金來源,但是我認為門票提價的增量對于古城保護所需的經費十分有限,靠這個調高票價來填平資金缺口并不現實。
解說:
按照規定,凡是需要實行聽政制定價格的商品和服務都需要進行成本監審,關于成本問題,有關部門介紹,門票收入是用于保護平遙古城的資金收入的主要來源。“取之于門票,用之于保護”,是這次聽證會擬定古城票價上漲的主要原因和目的。而此前媒體報道,平遙因缺乏保護資金,導致古城墻坍塌,正在進行的古城搬遷和新城開發,至少還存在20億元的資金缺口。
另外,平遙古城公務接待壓力過大,財政已不堪重負,最多的時候僅門票一項每年就要減少收入1200萬元。那么這些會是平遙票價上漲的主要原因嗎?
賈忠照(平遙縣文物局局長):
公務接待和社會的傳言,與這次調價可以說是完全沒有關系。另外,我們申請調價,不是現在才(申請)調價,現行門票價格與古城保護和發展不相適應。據我們了解,平遙古城門票價格與國內同類景區現在(票價)水平相比,可以說是屬于低下水平。
解說:
平遙古城票價最終會上漲嗎?這要等到聽證會之后的5個月才能確定。而同樣不確定的是保護平遙古城的資金投入,這個成本究竟有多大?這個成本和門票收入漲幅又是怎樣建立關系的?政府有沒有介入價格成本監審呢?事實上,成本在某些行業一直是個秘密,消費者并不知道商品真實成本是什么、是多少?近年來,雖然有關水電氣價格的聽證會屢見不鮮,但聽證會上說到成本問題卻往往語焉不詳。
字幕提示:
8月6日 洛陽市水價調整座談會
市民代表:
第一個問題就是調整價格,有無政策和法律依據?
市民代表:
這個企業虧損不虧損?他們把我們納稅人的錢用到哪里去了?
市民代表:
針對售水定價成本監審報告,其中的一些問題提出了質疑,我是贊同的,我認為該報告不具有科學性。
解說:
這是去年8月6日,河南省洛陽市重新舉行的水價調整座談會。因為此前一周洛陽市水價調整聽證會上,18位代表竟然有17位同意漲價,在一片質疑下,洛陽市政府決定通過網絡公告自愿報名的形式,邀請59位市民再舉辦一場水價調整的座談會。
洛陽水價座談會市民代表:
它的價格成本里面有問題,因為它始終拒絕對公眾公開財務報表。那么公眾在不了解真相的情況下,如何去支持你的漲價。
解說:
價格調整涉及各方利益,也與改革有關。以水價為例,一方面需要理順關系;另一方面,通過改革,企業也需要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然而如何讓價格聽證真正揭開價格成本監審的蓋子。早在2006年3月,我國就頒布實施了《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然而4年過去了,定價成本監審執行卻并不理想。如今,國務院法制辦公布《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條例(征求意見稿)》,當價格成本監審有了“緊箍咒”,我們是否就可以期待價格上漲的明白賬?一切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主持人:
對于正在征求意見的《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條例》,該怎么看,我們先來聽一聽專家的觀點。
吳漢洪(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
我個人覺得這個做法實際上具有導向性作用,也就是說,對某些國家相關價格部門監管的價格,實際上定價和形成和成本是密切相關的。所以為了使得定價以及價格相關的信息更加透明化,國務院法制辦出臺了成本披露的征求意見,我覺得對于那些由國家監管的某一些產品的價格,這個(條例會促使它們)更加透明,也更加公開。
另外一點,我并不認為這樣一個監管條例如果出臺,它一定能夠有效地遏制一些行業的價格上漲。因為這些價格監管本身,成本的披露以及成本的核算本身,又是一個更復雜的問題,是否某一些領域中產品的成本能夠有效地被核算出來,這本身就是一個比較困難的問題。
記者:
在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原來由政府定價的一些東西,現在是不是可以交由市場來定價呢?
吳漢洪:
我們應該站在一個動態的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也就是說隨著時間的推移,有一些可能原本交由市場定價的領域,可能事實證明它不一定是更合適的一種做法,那這樣的話,我們可以再反過來由政府來監管定價。反過來在某一些原本由政府來決定價格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由市場來調節,這是我個人的一個看法。也就是說,這種政府監管和市場監管這樣一種目錄或者是它的范圍,應該是一個動態變化的。
主持人:
在電話采訪當中,吳教授認為即便是公布了這樣一個成本監管條例。但是要真正地核實很多產品的一些成本,也是相當困難的。徐先生,不知道您怎么看這個觀點?
徐宗威:
我覺得從公共產品的價格角度講,為什么我們講公共產品的價格很難交由政府來決定,剛才專家也講到這個觀點。因為公共產品的基本屬性,決定了它不能夠實現完全市場化的價格,因為公共產品的基本屬性:第一,它是非排他性的;第二,它是非競爭性的。所謂非競爭性,(比如)一個城市里面可能只有那么一個水廠,只有那么一套供水的管網,不能說這個家庭離水廠5公里,那個家庭離水廠30公里,去收取他們不同的費用,這顯然是不現實的。(再比如)一輛公交車,一輛公交車可以坐30個人,坐30個人是一個票價,當3個人坐上去的時候仍然是相同的票價。
主持人:
對于這么多領域當中的公共產品,它的成本的監審究竟可不可行呢?
徐宗威:
我覺得這個監審是非常必要的,制定監審的條例,我們過去叫辦法,應該說對公共產品價格的制定還是發揮了非常積極的作用。第一,它是合理定價的一個基礎,只有通過成本監管,才能夠知道這個成本是不是合理,價格是不是合理。第二,它可以是合理調整價格的一個重要的基礎,價格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它是根據供求關系和市場的變化來做出調整的,這個調整的基礎也在于對成本的監管。第三,它確實是保護社會公眾權益的一個重要的手段,通過對成本的監管,我們可以發現哪些成本是合理的,哪些成本是不合理的,或者我們通過公共財政補貼,補貼某一部分成本,使得我們公共產品的價格趨于合理,能夠使社會公眾接受。
主持人:
現在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這樣一個監審條例,和之前發改委公布的一個監審辦法,它在法律效力上有什么不同?
徐宗威:
我覺得第一從法律效力上來講,制定條例比國家發改委原來制定的辦法肯定是效力更高了,從部門的規章變成了國務院的行政法規。
第二,從內容來看,它更全面了,它對企業要如實地、按期地來報告它的成本做了詳盡規定。同時也對不報告的要做出這種行政處罰,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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