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靠列舉難界定公共利益”
北大法學院副院長沈巋認為,政府規劃時就應設定程序讓公眾討論項目是否屬公共利益
- 專家支招
公共利益為何難界定?
“公共與商業,涇渭并不分明”
沈巋通過各個案例的研究發現,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之間劃分不是涇渭分明的。比如說地鐵,它是公共交通設施,整體上講符合公共利益,但也帶點盈利性質,比如北京地鐵4號線就是交給香港一家公司經營的。
還比如,一個縣政府征了農村一片土地,理由是辦個小學,好像也符合公共利益,符合列舉事項當中教育這一塊。但當地村民反對,理由是當地的小學已足夠當地小學生讀書了。隨后雙方就會有各自不同意見。
所以關于公共利益的范疇界定,不能簡單地使用列舉方式。有可能列舉在內的事項都存在爭議。
如何精準界定公共利益?
法規列舉+民主程序
沈巋認為除了法規列舉以外,還應加上一個民主程序。即政府應先把項目提出,讓更多人知道,究竟會帶來什么樣的公共利益,通過民主的程序來進行討論。
在規劃階段就應該有一個討論、界定的程序。征收階段也應該有一個討論。如果是商業開發,就不能叫做征收,只能說是一個談判,那是所有權的一個轉移。
公共利益無非是多方利益主體尋求一種妥協或者一種平衡。把利益博弈的過程公開化,使政府在陽光下行政,很大程度上也緩解了政府決策上的壓力。
“被拆遷人應分享土地紅利”
北大教授王錫鋅認為,城中村改造應激活公眾討論,媒體報道,人大監督等監督程序
- 專家支招
新京報:不少地方官員抱怨,如嚴格按法律,幾乎沒法成功征地,城鎮化的步子就會放緩,進而影響到地方的發展,和官員的政績。這個矛盾如何解決?
王錫鋅:官員所謂的苦衷,不是其違法亂紀的理由。
新京報:城中村改造是否屬于公共利益?
王錫鋅:城中村改造關鍵的問題是,要讓那些失去土地的人也能公平地參與分享土地紅利。開發必須合理合法,不能讓一些人獲益的同時,斷絕另一部分人的生路。
新京報:有專家認為,政府規劃前應先征求民意,那這樣是否會降低經濟發展的效率?
王錫鋅:會,但必須那么做,因為廣泛討論本身,即是對項目屬性的界定,同時也是一個監督過程。現在很多所謂的公共利益項目,直到投入使用,人們才發現其實是商業開發。
無論征地是以城中村改造、棚戶區改造還是舊城區改造等任何名目進行,都要經過法律和民意的檢驗。
新京報:僅靠公眾討論能解決所有問題?
王錫鋅:討論本身是一種表達機制,而非決策機制。所以,公共討論進行的同時,還必須激活人大的監督權。當政府不顧公議,執意進行公眾認為非法的土地拆遷時,人大啟動監督權,通過法律途徑制止違法行為,就可以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防止出現群體鬧事和當眾自焚等惡性事件,維護了社會穩定。
新京報:除了上述機制,還有什么途徑?
王錫鋅:個案的檢驗。政府更改土地規劃,對城中村進行拆遷改造,就必須征收農民土地,發一個征收決定,這就構成一項具體的行政行為。如果行為承受方,就是被拆遷的農民對項目是否為公益、補償是否合理等不滿,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進行行政申訴。
新京報:上述開出的藥方,需要大量的配套措施,這些是不是超出了目前的國情和土地法規本身呢?
王錫鋅:沒有。公眾的討論,媒體的報道,人大的監督,法院的司法審查,在中國都是存在的,只要激活它們,讓它們發揮作用就行了。這沒有牽扯到任何制度的更改。
本報記者 孫旭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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