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立、健全地質勘查單位執業檔案管理制度,定期發布地質勘查單位執業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地質勘查單位在本行政區內依法開展地質勘查活動,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保障地質勘查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地質勘查單位要加強誠信建設。應當如實申報并提供相關材料,按照批準的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從事相應的地質勘查活動,并信守合同、履行計劃,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地質勘查技術標準規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在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中發現地質勘查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按照《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未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按照《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地質勘查資質監督檢查記錄卡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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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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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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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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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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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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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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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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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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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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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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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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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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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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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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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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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能力是否與所取得的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條件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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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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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規定辦理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變更、延續、補證、注銷和重新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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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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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不按照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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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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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出具虛假地質勘查報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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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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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轉包其承擔的地質勘查項目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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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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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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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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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在委托方取得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前,為其進行礦產地質勘查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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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情況及檢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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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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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組成員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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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組長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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