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圍繞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實施圍填海計劃和用海面積控制指標管理
(十)國家海洋局在各地區上報的圍填海計劃的基礎上,提出每年的全國圍填海年度總量建議和分省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經綜合平衡后,形成全國圍填海計劃,按程序納入201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十一)制定《圍填海計劃管理辦法》,建立中央和地方圍填海年度計劃臺帳管理,明確圍填海計劃編制和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加強對各省圍填海計劃指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會同國家發展發展委召開學習貫徹落實《關于加強圍填海規劃計劃管理的通知》會議。
(十二)制定和出臺項目用海面積控制指標,對區域建設用海和重點用海產業用海面積進行控制,并對單位面積投資強度作出規定,制止盲目圈占、浪費海域資源,最大限度地發揮海域資源效益。
四、圍繞海域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推進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海域使用權價值評估
(十三)開展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實施情況評價工作。根據評價情況,啟動使用金征收標準修訂工作,探索建立海域使用金標準動態管理機制。
(十四)制定《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管理規定》,依法推行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海域資源中的作用,保障海域資源性資產的保值增值。
(十五)規范海域使用權轉讓、抵押和出租等工作。探索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海域開發一級市場模式。加強與金融部門的聯系,積極推進海域使用權抵押貸款,提升海域使用權的物權地位和價值。
(十六)開展海域價值評估試點,研究制定評估技術規范,建立海域價值評估管理制度,規范海域評估機構和人員行業準入。
五、圍繞穩定漁民養殖用海海域使用權,加強養殖用海管理,維護沿海地區社會安定
(十七)以海區為單位開展海域使用管理示范縣經驗交流活動,研究制定加強養殖用海管理和示范縣建設的政策措施。把服務“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作為養殖用海管理的著力點。
(十八)在海洋功能區劃修編工作中,要充分考慮漁業用海需求,尤其是傳統漁民養殖用海需求。采取服務到村、確權到戶等措施,進一步加強養殖用海確權發證和管理工作,保證漁民養殖用海的權益。
(十九)加強與金融部門的溝通與協調,積極推進漁民養殖用海抵押登記和小額貸款工作的廣泛開展。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養殖用海收回補償標準和安置政策。
六、圍繞提高海域管理能力建設,大力推進海域管理技術支撐體系建設
(二十)在局屬有關單位成立專門的海域管理技術支撐機構,逐步造就一支圍繞管理、服務管理的科研隊伍,在政策研究、理論方法、技術體系等方面提供決策支持。
(二十一)開展“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質量年”活動,修訂《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管理規定》和《海域使用論證技術導則》,制定區域用海論證大綱,切實規范論證報告書評審,進一步加強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的管理,全面提升海域使用論證工作質量。
(二十二)扎實推進海域使用動態監管系統業務化運行。完善系統應用軟件平臺。加大歷史數據整理和質量控制力度,實行海域使用權證書統一配號,確保新增海域權屬數據及時入庫,進一步加強各級數據庫建設和管理,完善業務體系。
(二十三)以衛星遙感、航空遙感和地面監視監測為主要手段,全面開展對區域用海規劃以及所有在建圍填海項目的監視監測,推動海域管理從靜態管理向動態管理轉變,為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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