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擅自勘探采礦等十類違法行為在新疆將不會再有生存空間。將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監督檢查條例》既明確了有關國土資源的違法行為,也明確了監督檢查違法行為的執法主體,同時還詳細規定了必須要保障舉報人和違法者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條例共27條,將違反國土資源法律行為分為超越權限批準或者未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批準用地;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未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土地或者閑置土地超過法定期限;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未取得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擅自勘查、采礦或者超越批準范圍勘查、采礦;圈而不探、以采代探或者未按照認定的勘查設計勘探;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未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破壞地質環境、地質遺跡以及其他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等十項。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如舉報人所檢舉的重大違法行為經過查證后屬實,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并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
條例還要求行政主管部門在發現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趕赴現場進行查處,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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