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現有5種
早在1988年,國務院就已將黃金確定為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加上1991年國務院確定的鎢、錫、銻、稀土4個礦種,目前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一共有5個。鎢礦、錫礦、銻礦、稀土礦是我國重要的優勢礦產資源,儲量、產量、出口量居世界前列,在國際市場上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同時,這些重要優勢礦產,由于在儲量、市場等方面的特殊性,直接影響到世界礦產品市場的供需關系。
實踐中,這些特定礦種的勘查、開采管理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如在礦產品價格高位運行的情況下,亂采濫挖、偷挖盜采等違法行為在一些地方時有發生;礦業權布局仍不合理,部分礦種礦產地采礦權仍呈多、小、散的局面等。
國土資源部近年公告了符合開采資格的全國鎢、錫、銻和稀土礦山名單。同時,進一步規范了鎢、錫、銻和稀土的探礦權、采礦權發證權限,2007年將新設鎢、稀土探礦權、采礦權發證權限上收到國土資源部統一辦理。2009年規定,2010年6月30日前,除國務院批準的重點項目和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或省級地質專項資金開展的普查和必要的詳查項目,可以設置鎢、銻和稀土礦探礦權外,全國暫停受理鎢、銻和稀土礦探礦權和采礦權申請。
此外,從2002年開始,連續8年對全國鎢礦開采企業下達年度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從2006年開始連續4年對全國稀土礦開采企業下達稀土開采總量控制指標,2009年開始對銻礦實行開采總量控制。
逐步實現礦業權有序投放
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定,對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開采,但并沒有規定有計劃勘查,這產生了一系列問題。因此,《辦法》明確,通過按年度分礦種下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查開采計劃和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管理,來對這些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勘查、開采,逐步實現礦業權有序投放和資源合理利用。
這要求國土資源部按年度分礦種下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查、開采計劃,依法設立探礦權、采礦權,并分年度下達省(區、市)控制指標。
國土資源部向社會公布全國控制指標分解落實情況。各有關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分解下達控制指標時,上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間應按照職責分工簽訂責任書,礦山所在地市或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礦山企業間簽訂合同書,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實行月報和季報統計制度。礦山企業每月應按規定向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送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各有關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每季度向國土資源部上報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夏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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