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5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義務教育體制深受公共服務城鄉二元結構的影響。城鎮地區義務教育由地方政府提供,義務教育財政預算水平較高,地方政府負責根據中央政府指示實施。農村地區“以集體辦學為主,國家投入為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多渠道籌資方式。
20世紀80年代開始,中國義務教育體制經歷了根本性的結構變遷。隨著1993年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和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頒布,中央政府負責制訂教育政策和法規,省級政府負責制定基礎教育發展規劃,并協調各縣級政府之間的教育事業性經費支出。結果,實施義務教育的責任,城市落在市區政府,農村則落在縣級政府,將籌資責任轉移到了鄉鎮政府。由于鄉鎮財政既難以保障教師工資按時全額發放,也難以維持學校日常運轉,中國政府開始不斷調整和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
從2001年開始,逐步形成了以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具體管理為主的體制;并將義務教育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西部及其他貧困地區義務教育的水平,促進全國教育的均衡發展。
經費來源多元化
中國義務教育各項改革是在財政分權的背景下逐步推進的,最初的重要目標是實現義務教育經費來源的多元化,加快義務教育事業發展。1985年5月,中國政府《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提出,“把發展基礎教育的責任交給地方,有步驟地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關于地方的職責劃分,原則上確定由各省(市、自治區)決定。執行中,各地基本采用“縣辦高中,鄉辦初中,村辦小學”的做法。這個政策,使農村義務教育的責任落到了鄉鎮政府頭上。1986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頒布后,各省(市、自治區)相繼制定實施義務教育法的地方法規。
隨著中國改革的逐步深入,教育投資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義務教育經費來源變得多元化,但帶來了義務教育經費來源的合理性問題。
1994~2001年期間,中國義務教育經費約80%由鄉鎮政府負擔,9%左右由縣財政負擔,省財政負擔11%(見圖2.2)。中央財政負擔很少,不足2% 。而鄉鎮基本上屬于“吃飯”財政,這樣,實際的后果是把農村義務教育的一些負擔轉嫁到農民身上。減輕農民的教育負擔成為2001年以來的一系列改革的動因。
為全面解決農村義務教育的困難,國務院于2001年下發《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讓縣在義務教育提供上發揮主要作用。這使農村義務教育狀況有所改善。但是,由于國家未對中央、省、市和縣級政府的具體投入責任進行劃分,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困難的問題再度凸顯出來。2003年國家審計署統計報告顯示,在所調查的50個縣中,2001年底,義務教育的負債達24億元,到2003年6月底,上升至39億元。有的縣80%以上的中小學都有負債 。為解決這一長期困擾問題,政府又進行了新的政策調整。
圖:1994-2001年義務教育經費來源
數據來源: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中國農村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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