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中國政府決定,從2007年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涉及的人多、面廣,農民居住分散,流動性強,家庭收入變動較大。為了保證最低生活保障的瞄準率以及防止基金被挪用,需要采取以下一些對策:
(1)在近期內,中央和省級政府應當盡快制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法規和條例;各地區要根據農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和本地經濟發展水平測算出貧困對象年人均消費水平和人均基本生活費支出,確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地方確定的標準要經過上級部門的審定。
(2)在中期內要堅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的原則,列入財政預算,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資金負擔比例。考慮到縣鄉財政的實際困難,盡可能降低其負擔比例,加大中央、省兩級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3)加強財政、民政、教育、勞動保障、衛生、人口、司法行政、農業、科技等部門的溝通與協作,整合各項惠農政策,實現由單項救助向綜合救助的轉變。
積極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由于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和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向城鎮流動,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高于城鎮,農村家庭養老和土地保障的傳統功能弱化,需要采取一些新的手段予以解決:
(1)在短期內應根據統籌城鄉發展、實現人人享有基本社會保障的戰略目標,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全面部署,積極推進;并明確界定中央和地方財政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上的責任,加大公共財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投入。
(2)在中期內應加強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制的監督,制度設計要具有可行性,充分考慮到未來城鄉人口可能變化的趨勢;同時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多方籌資機制,盡快創立以個人賬戶為主、統籌調劑為輔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以鄉鎮政府改革為重點,優化基層公共資源配置
鄉鎮政府應把為農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服務作為自己的主要職能,這應是鄉鎮改革的中長期目標。鄉鎮政府是農村公共資源配置的重要組織者和載體。面對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的現實壓力,鄉鎮機構設置、組織形式調整以及管理機制、運作機制的改變,都要有利于保障基本公共服務職能的履行:(1)以發展農村社會事業為重點,提高鄉鎮政府公共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并由此調節農村各種利益關系。(2)創新農村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方式,保持鄉村安定有序。(3)以提高農村公共服務效率和公共服務質量為中心,整合農村各種資源,以低廉的行政成本為農民提供更多、更適應農民需要的公共服務。
當前應加快推進并力爭在中期內完成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前幾年的農村稅費改革規范了鄉鎮政府的收入。在這個基礎上,有些地方(主要在中西部)開展了鄉財縣管的試點工作。試點結果表明,鄉財縣管能夠更有效地控制鄉鎮政府的支出,有利于鄉鎮政府轉型,有利于減少鄉鎮政府的行政成本,也有利于控制鄉鎮政府的編制。在鄉財縣管、鄉鎮行政成本得到控制的條件下,進一步深化鄉鎮財政體制改革的時機已經成熟。深化改革的目標應確定為“建立縣級財政向貧困鄉鎮加大轉移支付、保證貧困鄉鎮政府公共服務支出責任和財力匹配的體制和機制”。
優化農村公共資源配置,創新農村公共服務體系。由于歷史原因,中國很多鄉鎮政府還維持著一批機構臃腫、效率低下的事業單位。造成機構臃腫的一個根本性原因是,政府根據行政事業單位中員工的數量來劃撥財政資金,從而產生了維持機構編制規模的內在動因。湖北省咸安區的鄉鎮管理體制改革探索表明,變“以錢養人”為“以錢養事”,不僅可以使鄉鎮機構編制得到有效控制,還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這一改革舉措為構建農村公共服務體系開辟了一條新路(參見專欄)。
專欄“以錢養事”,利用市場機制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湖北咸安區政府按照“以錢養事”的原則,對鄉鎮政府“七站八所”進行整合和改革,在利用市場機制創新農村公共服務體系方面走出了一條新路。具體作法是:由鄉鎮和縣級業務主管部門共同確定本地每年需要完成的農村公益性服務項目,面向社會公開招標。凡是具有規定資質的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和個人,都可以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參與。這些舉措使得“七站八所”職工的思想觀念得到了極大的轉變,服務和競爭意識明顯增強,積極參與市場競爭求生存、謀發展。面向“三農”服務的領域進一步擴大,服務的質量和群眾滿意度不斷提高。咸安區橫溝橋鎮農技站、農機站、經管站、水管站整體轉制后合并組建成“農業服務中心”,這使得公共服務效率大為提高。“以錢養事”的改革,使傳統的“七站八所”中人、財、物等各種生產要素得到了有效組合,原先步履維艱的“官辦”事業單位,現在大多變成了充滿朝氣的民營性質的服務中心或經濟實體。鄉鎮“七站八所”通過改革從編制管理和財政供養系列中徹底分離之后,政府行政權力開始有序退出,公益服務領域的壟斷格局開始逐步打破,為各種民間的經濟實體和社會中介服務組織的創建與發育,提供了寬松的制度環境。
資料來源:宋亞平(2006) 。 (摘自中國[海南]改革研究院撰寫的《中國人類發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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