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善于運用市場力量與民間社會組織的靈活性
在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對市場力量的使用必須審慎。保證公民公平地獲得高質量的基本公共服務是一個國家政府的最終責任。但是,在有效的制度安排下,市場的競爭機制和信息發現機制可以防止“政府失靈”、提高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效率。政府的運作經常有如下的缺陷:(1)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以公共利益最大化為價值取向,不以盈利為目的,但不夠重視成本和支出效率。(2)政府供給具有壟斷性,與競爭性環境下生產的基本公共服務相比,通過壟斷方式生產的基本公共服務價格更高,而且缺乏創新。(3)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供給體系是由眾多部門構成的,這些部門之間存在職權交叉、部門利益紛爭、協調配合困難等問題,這都影響公共服務的供給效率。
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基本公共服務可以通過公開招標、合同、特許或建立公私合作伙伴等方式讓渡給市場主體。對于難以通過市場主體提供的公共服務,可以交給社會組織,因為社會組織與政府一樣不以盈利為目的,而且更具有靈活性和應變能力。政府可以通過減稅、免稅、財政補貼和財政轉移支付等多種方式鼓勵民間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雖然社會組織能夠在特定的領域發揮重要的補充作用,但是他們無法承擔起為全體社會成員提供所有基本公共服務的責任。保障基本公共服務供給的最終責任必須由政府承擔,而公共服務供給的其他參與主體只能起到支持和協助的作用。
通過立法明確社區定位,充分發揮社區在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中的作用
隨著多年來在企業制度、住房制度、福利制度、醫療衛生制度等方面影響深遠的改革,涉及家庭和個人的許多利益已從傳統意義上的原單位剝離出來。值得慶幸的是,近些年的實踐表明,社區組織的興起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因為單位從公共服務領域退出后形成的空缺(專欄)。但在中國,現實中社區面臨著“身份不明”的尷尬境地。現階段興起的“社區”在正式的制度框架內既不是行政機構,也非事業單位,在屬性上理應歸于“社會”這一范疇,但其組織架構、經費管理的行政化又使之類似于政府的執行機構。
從現實情況看,政府應該逐漸認可社區在社會中的作用并給予社區法律地位,社區的發展要避免“政社不分”的傳統模式,最終促進自治型社區的建立,使其在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中不僅能夠與政府互補,甚至在某些方面做得更好。
專欄 社區在基本公共服務中的作用
案例: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天水街道燈芯巷社區杭州的每個社區大概有1800~3000戶。社區“費隨事轉”,社區內老百姓需要什么服務,往上報,然后財政給予撥款支持。社區在為弱勢群體的服務和敬老服務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以燈芯巷社區為例。2004年,680名企業退休人員按照社會化管理要求轉到了該社區,社區及時地建立了“企退社管”人員自治協會,每月定期接待退休老人。社區向獨居、孤寡、高齡、殘疾、困難等“五類”老人推出了“全天候”、“無縫隙”的服務。助老專職管理員每天都要到特別困難老人的家里至少走一趟,幫助做一些急需做的事,還有2條救助熱線24小時接收救助信號。居民許多困難不出社區就能夠得到及時地解決。社區工作人員還為每幢樓道前都裝了電子顯示屏。社區通知、社區好人好事、天氣預報……只要是居民需要知道的信息,樓道口前的電子顯示屏幕上都能看到。
資料來源:中國改革發展研究院公共服務調研組(2007)。(摘自中國[海南]改革研究院撰寫的《中國人類發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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