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產品創新是構成金融市場創新和機構創新的一個基礎,而理財業務的發展是金融創新的一個重點領域。
中國理財市場早在2005年以光大銀行的理財業務計劃為標志開始發展,但是由于缺乏好的環境基礎,理財市場發展緩慢。進入2007年,良好的外部環境為中國理財市場發展提供了保障,進而推動金融產品的創新。首先,在宏觀環境方面,中國A股市場成為全球回報率最高的股市,基金等理財產品脫穎而出,以此為標志,中國投資理財市場精彩紛呈。同時,在2007年月度CPI大幅上漲,銀行實際利率為負的情況下,居民需要尋找保值增值的渠道,因而客觀上產生了對理財產品的較大市場需求。其次,銀行理財新政進一步促進理財市場發展。2007年,銀監會出臺了一系列銀行理財政策,尤其是在銀行代客境外理財(QDII)方面,各項政策極大地推動了銀行QDII的飛速發展。5月份,銀監會出臺的《關于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將銀行系QDII投資范圍放寬至境外股票(僅限于港股)、結構性產品及公募基金,這一“新政”中,允許QDII產品有條件地投資于境外股票成為最大的亮點。而在年末的政策中,再次放寬市場范圍至英國股票市場,種種跡象顯示,代客境外理財可投資的股票市場范圍將進一步放寬。而在銀行QDII理財產品的門檻上,也逐漸從30萬元降至5萬元人民幣。
在這樣的一種環境下,2007年理財市場快速發展,一個重要表現是理財產品的極大豐富。2007年商業銀行在境內共推出了2120款理財產品,這是銀行理財產品數量首次超過2000款,其中“打新股”產品、QDII產品受到更多關注。
2007年,信托公司在一級市場上累計動用申購資金突破9000億元人民幣,這一數據是2006年的1475倍,數據激增的背后是龐大的銀信合作理財市場。
作為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載體,在2007年5月份商業銀行QDII產品投資范圍擴大以來,伴隨著投資門檻的降低,該理財產品也受到人們的關注。從8月份開始,銀行發行的QDII產品數量開始加速,8月和9月份銀行發行的QDII產品激增,連續保持雙位數,分別為19款和18款,銀行QDII成為很多全球資產配置客戶的重要需求品種。
另外,炒黃金、外匯寶、期貨交易等較早推出的理財產品因為門檻高、要求專業知識性高或者風險大等因素,一直距離老百姓很遠。2007年,隨著人們經濟條件以及理財素質的提高,這些理財產品市場份額開始擴大。
同時面對國內大批富豪階層,2007年起不少中外資銀行紛紛開始在國內布局私人銀行業務,為中國理財市場添了一支新貴。再者,銀行對高端客戶的爭奪日趨激烈,各家銀行的貴賓理財中心先后成立,從最早的優先、優惠服務向著理財專業化服務方面縱深發展。
2007年信托理財產品由于其預期收益的逐步攀升也開始成為市場關注的熱點。借助證券市場的繁榮,不少投資于證券市場的信托產品吸引了不少資金關注。理財產品庫中的信托產品有投資房地產類的,也有市政項目的,居多的是投資基金、新股類的。目前很多信托公司尋求與銀行合作,如中國建設銀行與華夏基金聯合推出《建行財富》四號二期華夏A股精選人民幣信托理財產品,主要投資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公開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及主管機構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等。認購起點20萬元,投資期限3年,每半年開放贖回,2008年1月9日發行截止,限量發售30億元人民幣。該產品管理人是中國建設銀行,華夏基金為該產品組建投資顧問團隊。
2007年中國理財產品市場中還有一個變化就是私募基金,在信托之后,開始尋求同銀行的合作力圖推出相關私募類銀行理財產品。銀監會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調整,進一步放寬銀行理財業務管制,使更多私募開始關注銀行龐大的客戶和資金。不論是公募基金還是私募基金,其合作模式并無本質不同,都是由銀行募集資金之后,通過信托公司的委托理財資格來投資股市。12月28日,作為私募基金的浙江天堂硅谷基金與中國工商銀行正式簽署戰略合作協議。天堂硅谷于2006年6月25日發起設立的陽光創投基金正式成立,這是國內首只規范設立并通過市場化運作的公司制創投基金,被視為重大創新。這家立足于浙江的私募基金,旗下有7只不同類型的基金,投資范圍包括并購、定向募集、新股以及二級市場的證券投資等。這種私募基金和國有商業銀行的戰略合作是開創性,無論對銀行的業務創新,還是私募基金的未來發展空間都是重要嘗試。幾乎與此同時,光大銀行推出了被冠以國內“首只銀行私募”名號的私募基金產品,總規模只有1個億,投資門檻達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可見,2007年中國理財市場發展中,私募基金逐漸開始探詢未來發展的方向,而在私募信托產品領域獨領風騷的信托公司則迎來了新的挑戰者。
盡管中國銀行理財市場的發展推動了金融產品創新,但同時也給金融監管帶來了挑戰。我國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但是中共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要進行綜合經營的試點,現在主要還是按照機構來監管。各類機構它可以開發法律關系相同的產品,如信托產品,銀行、券商、基金、保險公司都可以銷售,這些不同的機構所賣的信托產品它的信托法律關系從機構和客戶之間的法律關系應該是相同的或者是近似的,但是他們機構隸屬于不同的監管當局,這就涉及到在《信托法》這個框架下不同監管當局怎樣協調,怎樣共同監管法律性質相同的產品。
此外,對于諸如理財市場中新出現的銀行與私募合作,目前還沒有相關法規監管,這種合作方式更多屬于法律模糊地帶。沒有任何法規規定銀行的投資管理團隊不能是私募基金,即便國外也沒有對這種資產管理形式進行細分。與私募合作的形式,屬于銀行信托理財產品,走的審批渠道是向銀監會報備,此類產品的監管法律屬于《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而不是《信托法》。而對于銀行信托理財產品的監管,2007年底出臺的政策更加寬松,只要在5日后備案就可以,銀監會對于信托產品監管比對銀行理財產品嚴格很多。信托公司申請發行集合信托理財產品的方式是審批制,其監管法律也是遵照《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信托法律,但最新調整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取消了原《辦法》中商業銀行發行保證收益性質理財產品需要向中國銀監會申請批準的相關規定,改為實行報告制。目前銀行與私募得合作基本上走的是銀行理財產品報批路線,就是為了規避較為嚴格的信托法律的規管以便曲線擴容。發信托很難做,發陽光私募信托產品,各種條款對私募基金經理的限制很大,并不如外界所想象中的靈活、自由,而關于銀行私募產品的業務,法律上規定還比較模糊,從個人投資者的角度來看,此類理財產品風險是比較大的,因為私募基金經理此時不在監管之列。
總之,2007年中國銀行理財產品市場較快發展,出現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這在推動我國金融產品創新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隨著而來引起的監管層面的問題同樣值得我們深思和研究。[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新階段改革的起點與趨勢——2008' 中國改革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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