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關于個人所得稅與調節收入分配
在現代稅制體系中,對個人收入起調節作用的稅種主要有個人所得稅、消費稅、財產稅以及遺產與贈與稅等。個人所得稅是在收入分配的最終環節——個人所得環節征收的稅種,屬于直接稅,最能體現稅收普遍、公平的原則。個人所得稅一般采用累進稅率,體現對高收入者多征稅,對低收入者少征稅,從而達到公平收入分配的目的。在西方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是最重要的主體稅種之一,發揮著聚集國家財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個人所得稅在籌集財政收入的同時,承擔著以稅收手段調節收入分配的主要作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始終貫徹“高收入者多繳稅,低收入者少繳稅或不繳稅”的立法精神,一方面,通過采用累進稅率、對超高勞務報酬加成征收、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高收入者要求自行納稅申報等方式,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2008年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申報的人數為240萬人,占全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數的約3%,而繳納的稅額為1294億元,占全國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35%,自行申報人員多集中在電力、金融、石油、電信等部門和公司股東、企事業高管等職業。另一方面,對于中低收入者則盡量減輕其稅收負擔。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為2000元/月,同時,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三險一金”(一般應占職工月工薪收入的20%左右)均可在稅前扣除,此外,個人取得的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離退休工資等都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按此計算,每月工薪收入在2500元以下者已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月工薪收入分別為3000元、5000元、8000元和10000元的納稅人,其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一般約為20元、175元、535元和825元,稅收負擔(應納稅額/月工薪收入)分別為0.7%、3.5%、6.7%和8.3%,均不超過10%。
從分項目收入看,近年來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比重約為50%左右。其原因:一是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來自城鎮居民,目前工資性收入是我國城鎮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據統計,2008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薪收入所占比重達71.6%。因此,工薪階層作為社會的主要群體(在國外包括發達國家也是如此),構成了個人所得稅的最大稅源。二是近年來職工工資收入增長較快,納稅人數不斷增加,個人所得稅收入水漲船高。據統計,1998年,我國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為7479元,2007年為24932元。1998年工薪所得納稅人次為1.09億人次,2007年上升為8.5億人次。三是工薪收入者中的高收入者對稅收貢獻大。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統計,2005年,全國年工資收入2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占工薪收入納稅人數的比例接近5‰,繳納的稅款占工薪所得項目總稅額的約15%。2007年對工薪所得征收的個稅收入中,適用20%(含)以上稅率(即月工薪應納稅所得額在5000元以上)的納稅人次占工薪所得總納稅人次的4.43%,但繳納稅額卻占工薪所得總稅額的44.44%。
四、關于工薪費用扣除標準問題
按照個人所得稅“對凈所得征稅”的原則,在確定扣除額時,基本原則是保證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即將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在稅前予以扣除。工薪費用扣除標準的確定需要綜合考慮居民消費支出增長及物價上漲因素等情況。
據統計,2008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11242.9元,即937元/月,遠遠低于2000元/月的扣除標準,考慮就業者贍養人數的因素,按2008年平均每一就業者人均負擔人數1.97人計算,則2008年城鎮就業者人均負擔的消費支出約為1846元/月,仍低于2000元/月的費用扣除標準。2008年我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9229元,即2435元/月,扣除20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和“三險一金”約500元,這一工資水平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從2008年各地最低工資標準看,深圳為1000元/月,上海為960元/月,北京、大連為800元/月,西安、鄭州為600元/月,銀川為350元/月,均遠遠低于2000元/月的扣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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