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日),最新修訂的《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正式開始實施。新《條例》做了重大修改,尤其是把環保處罰上限提升到100萬元,標志著“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時代自此一去不返。
據了解,《條例》修訂前罰款額度一般為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超標排放水污染物行為為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最高罰款額度為20萬元以下。由于環境違法所需繳納的罰款遠遠低于守法所要付出的高額成本,因此,許多企業走進了“今天繳罰款、明天照排污”的怪圈。修訂后的新《條例》對罰款額度作了大幅度調整,大部分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起點均在5萬元或10萬元以上。如有違反環保“三同時”制度、違反防治水污染設施正常使用的有關規定、違反排污口規范化設置的有關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處罰額度均為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的,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環境違法行為,罰款額度最高為100萬元。處罰上限提高10倍,下限是原來的兩倍。地級市環保部門可以直接履行這一權力,而不需向上級環保部門報批。
新《條例》還是防止企業偷排污水,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保障。以前由于《條例》對排污口的規定比較模糊,有些企業就在地下暗埋管道,把超標污水神不知鬼不覺地排放到地層或河流中。但《條例》修訂后明確規定,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排污口,并對排污口的設置作了具體規定,環保檢查人員可隨時突擊抽檢。
此外,新《條例》把治太責任擴大到蘇南五市,且明確了“誰污染誰付費”。除原先的蘇錫常三市外,凡對太湖水質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水體都納入條例適用范圍。(蘇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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