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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十四條釋義】本條是關于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原則的規定。
人口的流動,對于發展經濟、繁榮市場、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等起著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也給計劃生育管理帶來許多新的問題和困難。
本條確定了兩個管理原則:一是共同管理的原則,包括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與現居住地共同管理,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要配合計劃生育部門實行共同管理;二是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原則。流動人口的生活、工作主要是在現居住地進行,其勞動貢獻、納稅也是為現居住地作出的,所以,現居住地應當對其承擔主要的管理與服務責任;同時由于戶籍所在地對外出的人員難以及時掌握信息并提供日常管理與服務,而由現居住地負責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日常管理與服務,相對要容易和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