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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門戶網訊(實習生劉美麟)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發布消息,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一章總則 第七、八條進行了解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釋義】本條是關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承擔義務的規定。 憲法規定,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一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都必須遵守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既是一項行政工作,又是一項群眾工作。因此,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要充分發揮各社會團體、非政府組織的作用。在我國協助政府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社會團體主要包括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和婦女聯合會,中國計劃生育協會、中國人口學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中國人口文化促進會、中國優生優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群眾組織。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分別代表廣大工人、青年和婦女的根本利益,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應結合各自特點開展有利于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活動,積極參與和支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廣泛宣傳人口形勢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把動員廣大工人、青年、婦女參與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與實行計劃生育緊密結合起來,教育和引導他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計劃生育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協助政府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發動會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起帶頭作用;向群眾宣傳人口科學理論,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傳播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學技術知識;協調社會力量,向群眾提供生產、生活、生育服務;發展人口福利事業,幫助群眾解決實行計劃生育的實際困難和后顧之憂;履行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職能,反映群眾的意愿與要求,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情況進行監督,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在國內交流工作經驗,在國外進行交往與合作。 此外,其他社會團體也應結合各自特點,協助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各類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和事業組織應按照本條的規定,落實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承擔管理計劃生育的責任,落實計劃生育的工作人員、經費和措施以及計劃生育的獎勵優惠政策,做好各類下崗人員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向他們提出計劃生育要求,加強與下崗人員所居住的街道、社區居委會的聯系,協助政府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廣大公民應當嚴格遵守本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履行計劃生育義務,配合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