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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技術服務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制度,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水平。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第二十八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減少和終止非意愿妊娠。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不符合法定條件多生一胎及多生一胎以上的育齡夫妻,應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指導下,落實可靠的長效節育措施。
第二十九條 已婚育齡人員應當自覺參加生殖健康檢查。
第三十條 孕產婦可以自主選擇孕產期保健機構。
依法開展孕產期保健、助產接生業務的醫療機構和人員,應當查驗孕產婦的生育證明;發現無生育證明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生殖健康服務制度,定期為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等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和保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