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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夫妻一方為外國人、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生育以及華僑、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男女雙方均未生育,經依法登記結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為其發放一孩生育證明。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夫妻,可以向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領取《申請再生育表》,經生育管理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二孩生育證明,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為女方戶籍所在地。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為男方戶籍地。
女方離開戶籍地,在現居住地連續居住時間在半年以上的,經女方戶籍地向現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續后,可由現居住地進行生育管理。
第二十四條 嚴禁棄嬰、溺嬰、非法收養子女。棄嬰、溺嬰、非法收養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二十五條 嚴禁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