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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實 施
第十二條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必須在經過批準并進行登記的醫療機構中實施。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第十三條 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當符合衛生部制定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的規定。
第十四條 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當遵循知情同意原則,并簽署知情同意書。涉及倫理問題的,應當提交醫學倫理委員會討論。
第十五條 實施供精人工授精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各種衍生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與衛生部批準的人類精子庫簽訂供精協議。嚴禁私自采精。
醫療機構在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時應當索取精子檢驗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 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為當事人保密,不得泄漏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 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不得進行性別選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供精人工授精醫療行為方面的醫療技術檔案和法律文書應當永久保存。
第十九條 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對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人員進行醫學業務和倫理學知識的培訓。
第二十條 衛生部指定衛生技術評估機構對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進行技術質量監測和定期評估。技術評估的主要內容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和社會影響。監測結果和技術評估報告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