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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報告;
(二)醫療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床位數、科室設置情況、人員情況、設備和技術條件情況等);
(三)擬開展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業務項目和技術條件、設備條件、技術人員配備情況;
(四)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規章制度;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申請開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術的醫療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前條規定的材料后,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并在收到專家論證報告后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發給批準證書;審核不同意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對申請開展供精人工授精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衍生技術的醫療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初審意見,衛生部審批。
第九條 衛生部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和材料后,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并在收到專家論證報告后4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發給批準證書;審核不同意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 批準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衛生部的批準證書到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批準證書每2年校驗一次,校驗由原審批機關辦理。校驗合格的,可以繼續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校驗不合格的,收回其批準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