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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發放與服務
第三十一條 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渠道暢通、保障供應、方便群眾、提高效率的原則進行計劃生育藥具的發放與服務,農村要以現有服務網絡為發放主體,城市要依托社區、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確保計劃生育藥具發放的準確有效和及時到位,以滿足廣大育齡夫妻避孕節育的需求。
第三十二條 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應當廣泛宣傳國家發放計劃生育藥具的方針政策,大力普及避孕節育知識,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方法。
第三十三條 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應當指導育齡夫妻安全使用計劃生育藥具,定期做好隨訪服務。
第三十四條 建立計劃生育藥具發放服務和育齡夫妻需求信息的數據庫,以信息引導服務,提高計劃生育藥具管理人員的工作水平和服務能力。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 禁止將國家免費提供的計劃生育藥具流入市場銷售。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建立計劃生育藥具需求計劃、訂購計劃和藥具專項經費分配與使用的監督和通報制度。
第三十七條 國家人口計生委對全國計劃生育藥具經費使用和計劃生育藥具采購、管理、發放工作進行監督,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對藥具專項經費使用情況和計劃生育藥具采購、管理、發放情況的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