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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各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受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承擔本轄區計劃生育藥具有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九條 國家人口計生委藥具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藥具發展中心)主要承擔以下任務:
(一)組織研究計劃生育藥具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制定藥具管理有關規章制度;
(二)擬訂全國計劃生育避孕藥具專項經費(以下簡稱藥具專項經費)分配和計劃生育藥具需求計劃方案;
(三)組織實施全國計劃生育藥具的政府采購、經費使用、倉儲調撥、質量監測、發放服務、信息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儲備的計劃生育藥具的計劃、采購、倉儲和調撥;
(四)指導省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的業務工作;組織實施計劃生育藥具系統業務培訓和避孕藥具科普宣傳;
(五)組織實施計劃生育藥具有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主要承擔以下任務:
(一)擬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的規章制度和規范;
(二)擬訂藥具專項經費分配和需求計劃方案;
(三)編制計劃生育藥具業務工作經費年度預算和決算;
(四)承擔本級的藥具專項經費管理及使用、計劃統計、倉儲調撥、質量管理、發放服務等工作和對下一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