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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進行藥具專項經費預算、決算和財務收支管理。
藥具專項經費必須納入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經費部門預算,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 藥具專項經費的使用范圍、標準,要嚴格執行藥具專項經費管理和會計核算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計劃生育藥具采購經費由省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統一結算,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統一支付。
第二十五條 計劃生育藥具業務工作經費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編制年度預算,經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并報省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 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要設置計劃生育藥具總賬和明細賬,對計劃生育藥具實行計價調撥,做到賬賬相符、賬物相符。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七條 藥具發展中心負責國家免費提供的計劃生育藥具的質量管理工作。 國家人口計生委藥具質量監測中心負責國家免費提供的計劃生育藥具的質量監督檢測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要配備專(兼)職質量管理人員,做好本級計劃生育藥具的質量管理,并對下級的計劃生育藥具質量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九條 各級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在計劃生育藥具的采購、倉儲、調撥、發放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計劃生育藥具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收集、反饋計劃生育藥具質量和企業售后服務的信息。
第三十條 報廢過期、變質、失效的計劃生育藥具,要嚴格依照計劃生育藥具報損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程序報批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