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一名“上海市居住證”持有者展示自己的證件。當日,上海市政府舉行專題新聞發布會,正式公布有關“居住證轉戶籍”的實施細則。這標志著居住證持有人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受理工作進入操作階段。新華社記者 劉穎 攝
在6月17日舉行的上海市政府專題新聞發布會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葉明忠介紹了上海實施居住證制度以來的總體情況,以及市政府今年2月印發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相關情況。
今年2月,市政府印發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這是上海地方戶籍管理制度的探索,也是上海市實施居住證制度以來進一步明確的一個具體辦法。
戶籍制度改革是一項艱巨、長期的任務,應該循序漸進、平穩過渡。近年來,按照國家戶籍制度改革“由戶籍所在地管理向現居住地管理轉變”的要求,上海結合特大型城市的實際情況,進行了積極探索和實踐。
2002年6月起,上海在引進人才中試行居住證制度,2004年又在來滬人員中擴大施行。居住證制度打破了不遷入戶籍就不能在滬正規就業的傳統模式,為各地來滬創業或就業的人才拓展了進滬渠道。持居住證的引進人才在子女就讀(包括可以參加中考和高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科技申報與評獎、職稱評定等方面可享受與戶籍人口相同待遇,滿足了人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求。居住證已成為人才進滬的主要方式,也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強大的人力資源保障。
對于“持《居住證》人員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轉辦本市常住戶口”,在居住證制度中有過原則的規定。結合近幾年來的實施情況,經過市有關職能部門反復研究,在匯集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試行辦法》。
《試行辦法》規定,來滬創業、就業,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境內人員,符合條件的都可以申辦。條件設定上分為申辦條件和激勵條件。
申辦條件主要包括穩定居住就業、參加社保、依法納稅、能力水平、誠信記錄等方面。持居住證年限及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年限滿7年。
激勵條件主要強調能力業績和貢獻。如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相應獎勵的,或在本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和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或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證和參保年限的限制;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為適應部分未實行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制度的企業中就業、創業人員的實際情況,《試行辦法》設定了以薪酬、納稅、或創造就業崗位的實際水平,替代申辦條件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和職業資格的要求,即薪酬及納稅或解決本市就業貢獻達到一定標準的就業、創業人員可不受職稱(職業資格)限制。
今年,符合申辦條件的主要集中在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各類人才。如果在2002年申辦了《上海市居住證》目前仍然有效的,只要符合《試行辦法》申辦條件的都進入排隊系統,依次輪候辦理落戶。
在6月17日舉行的市政府專題新聞發布會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毛大立介紹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為貫徹落實《試行辦法》,解決具體的操作問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7個部門今天(6月17日)聯合印發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
《試行辦法》出臺后,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實施細則》的制訂工作,市人大、市政協也對《實施細則》的起草給予了充分的關注和大力的支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7個部門按照廣開言路、集思廣益的決策原則和科學民主、保障民生的基本思路,廣泛征求居住證持有人和用人單位的意見和建議,集中收集網上咨詢意見,經多次反復醞釀,聯合印發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這標志著居住證持有人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受理工作進入操作階段。
《實施細則》依照《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從申辦條件、激勵條件、申請的提出、申請材料、辦理流程、遷入戶口、家屬隨遷、輪候及其他等九個方面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著重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細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辦條件。
《試行辦法》共提出了五項申辦條件,《實施細則》對其中三項作了進一步細化。《試行辦法》規定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實施細則》明確為“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累計滿7年”。對于《試行辦法》中規定的“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是指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正常繳費累計滿7年;并對繳納鎮保是否可認定為繳費年限也進行了明確。此外,對于《試行辦法》中關于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的規定,也進行了細化。
二是進一步細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激勵條件。
在建設“四個中心”、實現“四個率先”的新時期新階段,上海正在不斷優化“不惟學歷、不惟職稱、不惟資歷、不惟身份,海納百川聚人才”的人才發展環境。為凸現人才的業績和能力導向,《實施細則》就《試行辦法》中提出的四項激勵條件,作了進一步細化。例如,對于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相應獎勵的規定,《實施細則》明確將獎勵等級限定為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獎勵,具有個人證書。《實施細則》更加明確了對本市遠郊地區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人才積聚的鼓勵和引導,規定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連續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同時規定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由教育、衛生、農業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分別提出,經認定后另行公布。對于納稅額及聘用員工達到一定標準的規定,《實施細則》明確,是指創業人才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個人的直接投資或者按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0萬元及以上,或者最近連續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員工100人及以上的創業人才,可以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三是進一步細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如何申請、申請材料以及辦理流程。
《實施細則》對如何申請進行了細化。明確符合條件的持證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為持證人員進行辦理。為規范管理,《實施細則》提出用人單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理申報。
對于《試行辦法》列出的7個方面的申請材料,《實施細則》對其中6個方面的材料作了進一步細化。除了部分共性材料外,所需材料根據不同條件可以相互替代。如,對《試行辦法》第八條第四項中“專業技術職務、職業資格證明”,《實施細則》明確了四項可替代的材料。
《實施細則》還明確了辦理流程的規范化和分級審核的責任制,規定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用人單位的申請,并在正式受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初審通過的材料進行審核,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為體現申辦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和申辦的透明度,《實施細則》還規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將審核通過的人員信息在政務網上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及相關證明。
即日起,凡符合《試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申辦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備齊相關材料后由所在單位向注冊地市或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人才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實施細則》以及政策問答將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政府網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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