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沒有監護能力或事實上無人監護的兒童,民政部門應辦理接收手續,指定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
近日,我省出臺《關于進一步做好孤兒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棄嬰、孤兒的養育方式。
棄嬰是指被生父母遺棄,自發現之日起,60個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嬰幼兒。棄嬰身份的確定由公安部門負責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一般應包括:撿拾人撿拾時間、地點、經過,公安部門接報案和查尋無果的證明等。民政部門查驗其身份證明后予以接收,進行常規體檢并建立檔案。
《通知》規定,由民政部門監護的棄嬰分別采取集中供養、家庭寄養和家庭收養等方式。擔負集中供養的社會福利機構要建立和完善兒童撫育工作制度、責任制度和激勵機制,加大對兒童生活和醫療保健投入,提高生活和健康標準。探索和采用科學方式方法養育兒童,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兒童營養食品撫育孩子,加強對孩子智能和體能的開發鍛煉,不斷提高兒童智力和身體指數的達標率。
家庭寄養要根據《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開展。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我省將對適合家庭收養的兒童,按照“優先國內收養,適量開展涉外收養”的原則,積極穩妥地進行。
孤兒是指父母雙亡和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雙亡的兒童。《通知》規定對社會散居孤兒實行家庭撫養和集中供養相結合方式。孤兒家庭有法定監護人、撫養人的應在家庭撫養。孤兒家庭無法定監護人、撫養人或監護人、撫養人沒有撫養能力的,民政部門應辦理接收手續,指定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農村孤兒選擇有養育條件的五保供養單位或綜合福利機構撫養,城市孤兒在兒童福利院中撫養。
生父母沒有監護能力或事實上無人監護的兒童,將參照孤兒供養方式辦理。
由法定監護人撫養的社會散居孤兒,根據《農村五保供養條例》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的規定,農村散居孤兒將依法納入“五保”供養范圍,城市散居孤兒依法納入城市低保范圍,給予重點保障。
孤兒辦理集中供養時,需提供本人或監護人申請和村(居)委會認為不宜家庭撫養的書面意見。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后,入住相應福利機構。(記者 劉紅)(燕趙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