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廳發出通知 明確棄嬰和孤兒養育方式
由民政部門監護的棄嬰分別采取集中供養、家庭寄養和家庭收養等方式;社會散居孤兒實行家庭撫養和集中供養相結合方式
近日,省民政廳發出《關于進一步做好孤兒救助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棄嬰、孤兒的養育方式。
棄嬰是指被生父母遺棄,自發現之日起,60個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嬰幼兒。通知規定,由民政部門監護的棄嬰分別采取集中供養、家庭寄養和家庭收養等方式。擔負集中供養的社會福利機構要加大對兒童生活和醫療保健投入,提高生活和健康標準。家庭寄養根據《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開展。根據收養法的規定,對適合家庭收養的兒童,按照“優先國內收養,適量開展涉外收養”的原則,積極穩妥地進行。
孤兒是指父母雙亡和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雙亡的兒童。按照通知規定,社會散居孤兒實行家庭撫養和集中供養相結合方式。孤兒家庭有法定監護人、撫養人的應在家庭撫養。由法定監護人撫養的社會散居孤兒,根據《農村五保供養條例》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的規定,農村散居孤兒依法納入“五?!惫B范圍,城市散居孤兒依法納入城市低保范圍,給予重點保障。孤兒家庭無法定監護人、撫養人或監護人、撫養人沒有撫養能力的,民政部門應辦理接收手續,指定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農村孤兒選擇有養育條件的五保供養單位或綜合福利機構撫養,城市孤兒在兒童福利院中撫養。
通知還規定,生父母沒有監護能力或事實上無人監護的兒童,參照孤兒供養方式辦理。(記者 周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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