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黨章修正案對黨員和黨的干部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第一章第三條對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作了補充,第一款增寫了學習科學發展觀和學習法律知識的內容,第八款增寫了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的內容。作這樣的充實,使黨章關于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的規定更加符合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要求,有利于促進黨員保持先進性、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第六章對黨的干部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增寫了帶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內容,第二款中的“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做出實績”修改為“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第五款增寫了加強道德修養的內容。這樣修改,有利于樹立正確的用人導向,促使各級領導干部增強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自覺加強黨性修養和道德修養,腳踏實地為黨和人民建功立業。
問:黨章修正案在黨的組織制度方面作出了哪些新規定?
答:制度建設是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第二章對黨的組織制度作出了3項新規定。一是第十條第四款增寫了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的內容。黨的十六屆四中、六中全會都明確提出要推進黨務公開,各級黨組織進行了積極探索,積累了成功經驗,受到廣大黨員干部普遍歡迎。在黨章中增寫這方面的規定,有利于進一步發展黨內民主,增強黨組織工作的透明度,使黨員更好地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增強黨的團結和活力。二是第十一條增寫了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的內容。主要考慮是,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都對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發揮代表作用提出了明確要求,各地對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發揮代表作用的途徑和形式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較好成效。在黨章中明確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的條件已經成熟,可以為充分發揮代表作用創造條件。將來根據這項規定制定具體實施意見,明確黨的各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的職責和權利。三是第十三條增寫了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的內容。中央決定實行巡視制度以來,取得顯著成效。把巡視制度寫入黨章,有利于加強黨內監督,促進反腐倡廉工作。
問:黨章修正案對黨的中央組織和地方組織的工作制度作出了哪些新規定?
答:第二十一條增寫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的內容;第二十七條增寫了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定期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的內容。主要考慮是: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已經形成制度,地方各級黨委也在這方面作了積極實踐。把這項制度寫入黨章,有利于進一步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有利于進一步發揮黨的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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