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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中科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科學研究所所長王毅在兩會上提出《關于科學制定和實施國家“十三五”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
王毅表示,該項建議是根據我國的可持續發展要求和全球綠色低碳發展趨勢的前提所提出的。未來向低碳能源轉型和溫室氣體減排已是大勢所趨,為盡快實現能源結構變革和綠色低碳轉型,需要盡早制定碳排放總量控制時間表和路線圖,并在轉型發展過程中不斷調整完善。
具體實施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及碳峰值管理的政策建議如下:
將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作為“十三五”約束性指標,并結合地區和行業發展特點進行分解,實施總量和強度目標雙控。根據“十二五”碳強度目標分配實施的經驗和國家經濟轉型戰略,可先確定主要行業、部門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再根據地區產業結構特點和發展階段確定行政區劃內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由于碳強度下降主要與發展階段相關,因此在考慮強度下降的潛力和分解時不應鞭打快牛。總量目標分解除了考慮發展階段,更要考慮主體功能區的特點。針對生態脆弱和發展落后的地區,碳減排控制目標應重點控制增量,并與碳匯等目標一并考慮,同時還應建立基于碳收支的生態補償機制和綠色低碳轉型資金機制。
基于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確定全國碳市場配額總量。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是確定全國碳市場配額的基礎,碳排放配額的分配可綜合考慮歷史排放法、行業基準法等方法,并從主要碳排放源的行業入手。碳市場配額總量與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相結合,既有利于建立長期穩定的政策信號,促進碳市場健康發展,又有利于精細化管理與配套政策設計,逐步完善碳總量控制和碳資產管理機制。必須指出的是,全國性碳市場的建立應該在完善碳交易和碳資產管理相關制度的基礎上有序開展。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2020年率先達到峰值。通過開展試點和制定相關激勵政策,促進部分已經具備一定條件的地區在2020年率先實現碳排放峰值或進入排放平臺期。“十二五”期間,我國多個地區已將碳排放峰值研究納入低碳發展工作方案。因此,將區域碳排放峰值目標納入地方“十三五”規劃,開展率先達峰試點,對于我國更好地探索低碳發展路徑,傳播低碳轉型的最佳實踐具有積極作用。
構建碳峰值和碳資產管理的制度體系。雖然我國確立了實現碳排放達峰的政策目標,但有關碳排放及其管理還缺乏必要的法律規范。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的提出為制定應對氣候變化和促進低碳發展的單行法提供了依據。應對氣候變化法應該對減緩和適應工作的管理體系、碳減排責任主體、統計核算與監管、碳排放總量分解、碳排放權交易、碳資產管理、第三方評估、利益相關方參與、國際合作等作出明確規定。此外,還應制定低碳轉型路線圖、碳稅、碳生態補償制度、清潔發展機制、以及各類低碳標準等相關制度和政策體系,更好地保障“十三五”規劃及至2030年的碳排放峰值和綠色低碳轉型發展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