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網博主“徐律師”指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盡管新加坡刑法的罪名與中國大陸有所不同,但是陳九霖所涉及的內幕交易罪是中國2009年刑法修正案明確規定的,并且內幕交易罪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范疇。”“徐律師”表示,在域外犯罪并受刑后回國的陳九霖,同樣應受《公司法》高管任職資格的限制。而其新任職的中國葛洲壩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屬國資委系統,沒有任何特權可以逾越《公司法》的規定。非但如此,還應在公司治理和嚴格履行《公司法》規定方面做出表率。(記者 張小潔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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