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的一個事實是,湖北十堰市市民彭寶泉是因涉入一次上訪事件后,才被送入精神病院的。這次上訪毫無疑問為該市的管理者制造了麻煩。在這場由一群職工因感到企業(yè)轉(zhuǎn)制不公而向省紀委巡視組發(fā)起的上訪中,并非該廠職工的彭寶泉幫他們拉橫幅、拍照。他隨后被拘留,并被送入精神病院。
正是這個事實,讓我們感到有責任對此事追問到底,它觸及了我們社會的痛點。為謀公權(quán)的便利或私人利益,而將無辜者送入精神病院,是久已存在、曾多次發(fā)生過的悲哀現(xiàn)實。我們擔心這一次也不例外。
為消除這種擔心,我們迫切想知道:當?shù)鼐胶歪t(yī)院在處置此事時,是否窮盡了所有可能,選擇了最恰當?shù)奶幚矸绞剑渴欠褡袷亓司癫≡菏罩尾∪藭r通行而必要的準則?以及最重要的,是否不挾私心、真誠地進行了最慎重的考慮?
盡管當?shù)鼐揭呀?jīng)對此事進行了部分回應(yīng),但在這些回應(yīng)中,上述問題的答案依然模糊不清。
首先是收治彭寶泉的程序。彭寶泉是被警察直接送進精神病院的,而就連收治的醫(yī)生也表示這是“特殊情況”,因為按照一般準則,這種收治應(yīng)該有家屬陪同并簽字。
問題的核心并不在于彭寶泉究竟是不是精神病患者。問題的核心是,他作為一個公民、一個人,有沒有被正確對待。
拘留彭寶泉的行為,至少說明警方認為他涉嫌觸犯法律。在這個前提下,我們不難勾勒出正當?shù)某绦颍罕痪辛粽邞?yīng)當由法律來判定其違法行為是否成立;對其是否患有精神病的考量,應(yīng)該在這個法律程序中,由獨立的機構(gòu)來判定,并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jù);除了通過法律程序外,作為一個自由的、有家庭的公民,彭寶泉是否進入精神病院,應(yīng)由他或他的家人決斷,而不是由政府或其強制機關(guān)。
遺憾的是,警方幾乎是草率地就將彭寶泉丟進了精神病院。據(jù)我們所知,警方并沒有嘗試進入法律程序,也沒有窮盡所有可能來尋找他的家人──隨后發(fā)生的事證明他們并不難找,許多記者迅速地采訪了他們。
這讓人生疑,將彭寶泉送入精神病院,究竟是警方在無奈之下的唯一選擇,還是一個主動的,甚至是帶有深意的選擇?這究竟是一種救助,還是一種懲戒和責罰?
我們的疑慮基于如下事實:彭寶泉是在參加了一次對政府來說是惹麻煩的上訪事件后,被政府的強制力量送進了一所政府擁有的精神病院。不難推想,這家精神病院對代表著政府強制力的警方往往很難拒絕。
我們的疑慮還受如下事實支撐:彭寶泉是一個“惹麻煩”的人。當?shù)鼐綄λ袗毫拥挠∠螅Q他曾因“毆打并侮辱他人導致被行政處罰多次,2008年又被判刑一年”。另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就在不久前,湖北青年陳永剛因在網(wǎng)上質(zhì)疑“縣領(lǐng)導搞形象工程”被公安機關(guān)拘留,又因輿論壓力被釋放,而這一事件之所以被披露,正是因為陳永剛在被拘留之前將消息告訴了彭寶泉,并通過后者向外界求助。
盡管這些事實并不能構(gòu)成直接的邏輯關(guān)系,但它們已經(jīng)有足夠的理由讓我們對這一事件保持合理和必要的懷疑:將彭寶泉送入精神病院,除了可能有程序上的失誤,是否存在著更多考慮?送入精神病院是否被當成了一種懲罰的方式?
拋開諸多因素不提,一個給政府帶來麻煩的人,被政府的強制機構(gòu)送入精神病院,這個過程已經(jīng)足以令人警覺了。這種警惕是有足夠多的事實支撐的——通過行政命令,將帶來麻煩的人強行送進精神病院,在山東新泰發(fā)生過,在河南開封發(fā)生過,也在其他地方屢屢出現(xiàn)。這樣的事件如此之多,使我們擔憂,精神病院已經(jīng)成為一套在法律之外形成的潛在懲罰手段的最終執(zhí)行者,許多行政部門用這套懲罰手段來管束那些“不方便”用法律懲治的不順從者。
也正是出于這種判斷,我們才對十堰市新近發(fā)生的這起事件保持高度關(guān)注。我們并不是直接指稱這又是一起用精神病院管束制造麻煩者的案例,但我們認為,澄清這一事件中的所有疑點是有必要的。只有對每一個個案中的疑點都進行追問,才能減少那些“被制造”的精神病人。
因此,作為媒體,我們有義務(wù)呼吁對彭寶泉的命運進行強烈和持續(xù)的關(guān)注,直到所有可能存在的程序錯誤被糾正,所有可能存在的不當執(zhí)法被撤銷。本刊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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