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考察成“待遇”
記者調查發現,官員公費出國考察,已經成為我國各級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的一個普遍現象。
據可以查閱到的公安部、外交部消息:2003年共批準發出干部因公出境通行證和護照21萬本,出境4373600多人,其中到香港、澳門特區為3168400人次,到外國為1105200人次。
我國官員公費出國考察制度是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的,其目的是讓官員出去開闊眼界,學習一些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但不知從何時起,出國考察似乎成了某些官員的“慣性思維”,一有什么新項目或新舉措,總要出國考察一番。
“按理說,有些官員出國考察是必要的。”中國人民大學政治學系張鳴教授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指出,“但遺憾的是,目前官員出國考察在不少地方和部門,已變異成一種官員的福利或待遇,最終成為官員走向腐化歧途的一種誘導劑。”
據了解,有些地方和部門甚至還以文件的形式,把“取消出國考察”作為對官員的一種處罰手段。比如2005年11月16日,河北省政府在清理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的過程中,規定完不成清欠任務的單位領導不得出國考察。從禁止出國考察成為被懲罰條件來看,在一些人的眼中,出國考察內涵頗耐人尋味。
“有些地方或單位,官員公費出國考察就是一種慣例的職級待遇,內涵中承載著很多工作表現獎勵、休假等性質。”北京直屬機關一位姓王的年輕公務員認為,“這些官員出國考察并非從工作需要出發,而是按級別安排,以致出現有些領導級別高的,沒有明顯工作需要,一年也出幾次國。有些有工作需要的官員,因為級別不到或沒有領導內定,想出去也沒機會出去。”
“這種把出國考察變成旅游的做法,是一種公權濫用的具體表現。”政協北京市十屆委員會副秘書長、民建北京市委副主委曾廣宇對本刊記者表示。
事實上,我國多數地方政府對官員出國考察都有相關規定,最明顯的是指標化管理。比如“省部級官員每年可以兩次出國考察,局處級官員每年可以一次出國考察”;“一年出國考察一次的,可以考察兩個國家,時間不超過12天”,等等。
這種規定的本意,是用于控制政府官員出國考察,但現實中又往往演變成官員的福利或待遇。有些官員抱著“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心態,為了出國,甚至不惜造假,把“考察”變成“國際丑聞”的事情也時有發生。
據報道,2006年11月20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以副檢察長徐文艾為團長的公務考察團一行10人,在芬蘭赫爾辛基機場辦理入境手續時,被查出偽造的芬蘭司法部邀請函,以及存在擅自變更出訪路線、增加目的地國家等違規違紀事實。2007年4月,徐文艾被撤職查辦。
失控源于制度虛設
我國對官員公費出國考察有著嚴格規定,但本刊記者調查發現,在這些規定面前,有些官員卻鉆政策空子,打“擦邊球”,以考察名義變相出國旅游,基本處于失控狀態。
早在1993年10月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就曾發出《關于嚴禁用公費變相出國(境)旅游的通知》。2004年春,中辦、國辦就發出《關于嚴格控制干部出境、出國活動開支》的通知。2007年8月7日,中紀委就徐文艾事件發出通報強調,各地區各部門要采取得力措施,堅決剎住以公務活動為名公款出國(境)旅游的不正之風,等等。
“中央和一些地方政府近年來出臺不少規范官員出國考察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并沒有抑制住官員出國考察熱潮。”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表示,“官員熱衷于出國考察,主要花的都是公款。另外我們實行的是指標式管理,出國考察次數都是按官職大小而定,級別高的即使沒有公務需要,也可以名正言順地‘出國考察’。官員公費出國考察審批程序也過于簡易、限制太過寬松,在源頭就沒有堵住,接下來的要組織部門同意、向紀檢部門報告、經外事部門審批,也基本上就是走走形式。”
“官員出國考察缺少可操作的具體的追究、處罰條款。”李成言教授指出,“現實中,很少見有關官員因違規公費出國考察被處罰。不用付出代價的違規行為,在再多的禁令面前,也必將暢通無阻。在如今這個信息時代,出國考察已不是惟一的學習方法,要利用各種現代傳播技術,開拓學習外地經驗的其他渠道,以堵塞部分官員出國考察的種種借口。即使對那些必要的出國考察,也應該嚴加管理。如果所有的地方官員公費出國都需經過嚴格的報批手續,其經費報銷都要經過上級監察機關的審查,官員對公費出國考察也難免會權衡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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