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昨天發布消息稱,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作出四項主要修改,除了再次明確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將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之外,還首次規定“個人所得”將包含“其他經濟利益”,同時承包、承租者個稅減除額度也作出相應調整,涉外人士與中國公民的起征點差距也有所縮小。
2000元起征點仍顯低
由于去年底的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已經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并將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新標準從今年3月1日起施行。因此,作為《個人所得稅法》的配套行政法規,《實施條例》也應作相應修改。
那么,在下個月舉行的全國兩會中,個稅起征點有沒有可能再次上調呢?上海財經大學財政系教授胡怡建認為這種可能性很小。但他認為,近期來副食品等價格已有一定幅度的上漲,目前2000元/月的起征點仍然顯得較低。“與其像某位政協委員說的那樣,全國每個人發1000元,還不如調高起征點,減輕百姓的壓力。”胡怡建表示。
“其他經濟利益”難界定
另一項主要修改就是將“其他經濟利益”納入“個人所得”的范疇,并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考慮到目前個人所得的形式復雜多樣,為便于實際操作,加強稅收征管,新修訂的《實施條例》明確了個人所得的形式除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外,還有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稅務總局等三部門昨天這樣解釋。
老百姓都想知道,“其他經濟利益”究竟指的是什么,胡怡建表示,這主要包含一些服務利益的轉移,比如單位提供免費旅游的機會、低價租房、免費乘車的機會,這些服務利益雖然不是以現金、實物的方式表現出來,但在《實施條例》的新規定中,將可能被視為“個人所得”的一部分。
“不過規范了以后也會碰到一個問題,就是這些經濟利益如何調查和界定。”胡怡建認為,《實施條例》如何具體操作還有待觀察。
承包者起征點也提至兩千元
《實施條例》同時載明,考慮到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與工資、薪金所得者一樣,承擔著本人及其贍養人口的生計、教育、醫療、住房等消費性支出,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與工資、薪金所得者的稅收負擔,于是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標準也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胡怡建具體解釋道,是否被視為“承包、承租”要看是否“擁有經營成果的所有權”。比如承租雙方事先約定,承租者可以獲得一定額度的獎勵,則被視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而如果承租雙方事先約定,承租者上交一定額度,剩余的都自己所有,則另行處理。
涉外人員總減除標準不變
《實施條例》還調整了涉外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考慮到現行涉外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總的減除費用標準高于境內中國公民的,從稅收公平的原則出發,應逐步縮小差距,直至統一。因此,在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時,將其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3200元/月調整為2800元/月。
“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準保持現行4800元/月不變,既縮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稅收政策的連續性。”三部門在解釋這一修改時表示。國務院昨天發布消息稱,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作出四項主要修改,除了再次明確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將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之外,還首次規定“個人所得”將包含“其他經濟利益”,同時承包、承租者個稅減除額度也作出相應調整,涉外人士與中國公民的起征點差距也有所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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