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政府網報道,國務院辦公廳日前發布《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中國勞動者充分就業的需求與勞動力總量過大、素質不相適應之間的矛盾依然存在,促進就業任務十分繁重。國務院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新的形勢和工作要求,切實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通知全文如下: 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就業再就業的方針政策,取得顯著成績,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基本解決。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勞動者充分就業的需求與勞動力總量過大、素質不相適應之間的矛盾依然存在,促進就業任務十分繁重。黨的十七大提出堅持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的奮斗目標。就業促進法對促進就業工作做出了法律規范。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新的形勢和工作要求,切實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領導責任
(一)強化政府責任,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努力創造公平就業環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在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規范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等方面制訂具體措施,努力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的目標。
(二)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多渠道增加就業崗位。貫徹實施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以及加快發展服務業等一系列有利于促進就業的政策措施,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和第三產業有序發展。采取有效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廣開就業門路。鼓勵和規范靈活就業形式。拓寬就業渠道,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
(三)改善創業環境,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完善支持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政策體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創業服務、創業培訓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簡化程序,規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資渠道,放寬市場準入限制,加強信息服務。加強創業意識教育,轉變就業觀念,營造鼓勵自主創業的社會環境,使更多的勞動者成為創業者。
(四)積極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把高校畢業生就業納入就業工作總體部署,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健全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公共就業服務,廣泛開展技能培訓和就業見習,提高高校畢業生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引導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和創業。
(五)加強失業調控,努力減少失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更加注重對就業的影響,處理好宏觀調控與增加就業崗位的關系,妥善做好相關人員的安置工作。要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對因國內國際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行業和企業,以及失業問題突出的困難地區、困難行業,制訂失業調控預案,實施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六)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把城鎮新增就業、控制失業率、失業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及減少有勞動能力長期失業人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作為就業工作主要目標任務,逐級分解,建立目標責任體系,并作為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要將統籌城鄉就業、建立社會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納入政府就業工作目標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標責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強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考核、檢查和監督。
二、完善政策支持體系,進一步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
(七)妥善處理現行政策與法律規定的銜接問題。按照法律要求,對政策進行完善和規范,明確政策支持對象和內容,調整完善操作辦法,解決政策落實中的難點問題,提高政策的實施效果。
(八)《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規定的各項稅收政策繼續有效,審批截止日期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稅收政策另行規定。登記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凡符合相關條件,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有關殘疾人就業優惠條件的,可以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九)登記失業人員和殘疾 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具體政策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制定。
(十)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創新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模式。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小額擔保貸款額度和擴大貸款范圍。經辦銀行可將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其中微利項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財政負擔。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由地方財政安排。中央財政要進一步拓寬貼息資金的使用渠道,從貼息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支持完善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和貸款獎勵機制。推動信用社區與經辦銀行加強合作,鼓勵擔保機構降低反擔保門檻或取消反擔保。進一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貸款貼息支持力度,鼓勵利用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為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具體政策由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制定。對2007年底前核準的小額擔保貸款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
(十一)扶持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一般指大齡、身有殘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具體范圍和申請認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對各類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各地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并視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以及適當的崗位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三年。
(十二)國發〔2005〕36號文件規定的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政策繼續執行,審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十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加大資金投入,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就業專項資金用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特定就業政策需經國務院批準。對各地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特定就業政策補助、社會保險補貼,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中央財政繼續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并對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給予重點支持。對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中央財政按規定據實貼息。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制訂。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的支出,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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