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級別管轄將調整
從嚴限制高院受理一審民商事案件
來自最高法院的最新信息顯示:民事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將會被調整,民事一審案件將主要由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來審理。這無疑是2008年法院改革的一個亮點。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這項改革要求,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一審受案標的額可以適當放寬,特別是對婚姻、家庭、繼承、物業、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群體性糾紛案件、當事人在同一轄區的案件,主要由基層法院受理。
“有的民事案件雖然標的額很大,但它的法律關系并不復雜,這樣的案件一般由基層法院來受理。”這位負責人解釋道。
記者了解到,最高法院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司法解釋,擬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施行后,從嚴限制各地高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那是不是意味著高級法院不再受理一審民商事案件了?“除非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案件在本轄區確有重大影響、確有必要作為第一審案件受理,但在受理前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說。
具體講,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僅限于少數政策性、公益性較強,社會敏感度高,在受理、審判和執行時不好把握或有難度的案件。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明確建立高級人民法院一般不再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的機制,相應調整四級法院的職能劃分,有利于完善四級法院的功能分層,有利于理順民商事案件的級別管轄秩序。
調整之后,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數量會相應增加,對其司法能力和水平既是考驗也是促進。
最高法院要求高級法院在今年4月1日民訴法修訂案施行后,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所轄區域內各級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標準。
終結“馬拉松官司”
再審申請審查程序將規范
上訪、申訴,不停地寫訴狀,不停地遞材料,一遍遍無助地訴說著在他們看來不公的故事。有的人從黑發申訴到白發,不知耗費了多少時日……
對“申訴難”難在何處,有人曾給出了兩句精辟的闡釋:難在“應當再審的未能再審,應當及時再審的長期未能再審”。
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綱要明確要求,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審判監督制度,探索建立再審之訴制度,明確申請再審的條件和期限、案件管轄、再審程序等事項,從制度上保證當事人能夠平等行使訴訟權利。
為此,最高法院在理順內部工作機制的基礎上,與有關部門就相關立法問題在多個層面上多次進行溝通和磋商,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立法建議,使再審制度改革取得了歷史性進步。
在實際運行中,老百姓申請再審并不必然啟動再審程序,對老百姓的保障不夠。“現在的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改革,一個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解決當事人申請再審難的問題。”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說。
按照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由原來的5種細化和擴大到13種。申請再審事由的法定化、明細化,增強了可操作性,可以確保符合法定理由的案件及時進入再審。
因為再審標準過于模糊,一些當事人有理無理都要申訴,許多理應及時了結的案件陷入了“馬拉松官司”,反復申訴、反復再審,甚至歷經十多次判決仍無法息訟,令司法資源不堪重負。
“無限再審,沒有次數的限制,使生效判決穩定性不夠,司法權威性受到嚴重影響。”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修訂后的法律,變“無限再審”為“有限再審”,為解決申訴和申請再審難問題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將使司法權威得到進一步維護。(記者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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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項改革任務基本完成
第一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確定了39項改革任務,《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確定了50項改革任務。目前89項改革任務基本完成,從總體上形成了基本適應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需要的審判體系,推進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歷史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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