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城鎮(zhèn)居民收入中沒有被統(tǒng)計到的灰色收入總計4.4萬億元。”中國改革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王小魯6月8日在京表示。王小魯帶領課題組于2005年~2006年對全國幾十個城市和縣的兩千多名不同收入階層的居民進行了家庭收支調查,完成了題為《國民收入分配狀況與灰色收入》的研究報告。(《21世紀經濟報道》6月10日)
4.4萬億元的數字是有些驚人,占了城鄉(xiāng)居民收入總額8.3萬億元的一半還多,這一數字是依據嚴謹的調查估算出來的,有一定的科學性。然而,將灰色收入的帽子安在“全國城鎮(zhèn)居民”頭上,是否具科學性呢?
何謂灰色收入?王小魯定義如下:將非法收入、違規(guī)違紀收入、按照社會公認的道德觀念其合理性值得質疑的收入,以及其他來源不明的收入,統(tǒng)稱為灰色收入。
依此定義,城鎮(zhèn)普通居民有多少灰色收入?要想獲得非法收入、違規(guī)違紀收入,那是要有相當的資格的,沒有一定的權力恐難得到;“按照社會公認的道德觀念其合理性值得質疑的收入”,恐怕只有那些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官員,和那些一夜暴富的不法商人才會擁有;至于“其他來源不明的收入”,當然不能武斷地說普通居民沒有,但即使有,數量也極其有限,僅限于稿費、出租房收益等未被有關部門監(jiān)控的收入——其中的大多數其實都是合法收入,其不合法之處,僅在于有人未進行申報納稅。
尋租收入只有握有權力的官員才能獲得,從泛濫的“小金庫”中瓜分利益的多半是某些部門領導,從國企改制中掠奪國資的絕非等閑之輩,從壟斷利潤中獲益的也不是一般社會公眾……他們都是特權的擁有者,與普通居民根本不沾邊。既如此,又何必將特權者的灰色收入稀釋為“居民灰色收入”?
這樣一稀釋,不利于讓公眾看清問題的實質,會降低整個社會對灰色收入的痛感——既然“大家人人有份”,那又何必引以為恥?研究者不妨再研究一下,看看灰色收入獲得者的人員構成,哪些部門、哪些單位、哪些人員都有怎樣的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之所以大量存在,與官員家庭財產申報制度、壟斷企業(yè)收入分配監(jiān)管制度等未能建立或不夠完善有很大關系。既然特權者擁有巨額灰色收入都未納入有效監(jiān)管,依靠誠實勞動合法致富的公眾,也就對所謂“其他來源不明的收入”缺乏主動申報納稅的積極性。所以,治理特權者的灰色收入才是當務之急。 (孫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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