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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國標準”要求中國
改革開放之后,中美之間的談判始于?1979?年《中美科技合作協定》。此時的中國作為技術引進國家,科技創新與國際貿易還處于百廢待興的狀況,雖然還遠遠不具備“制裁條件”,但在上述協定中,應美方要求,也為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寫進了保護專利、商標、版權的內容,并作為簽約的必要條款。但在中國的“入關”以及后來的“入世”談判中,中國作為一個大國要融入世界經濟體系,這給美國朝野帶來了巨大沖擊。因此,通過國際貿易“設卡”,美國對中國提出了諸多知識產權方面的要求。美國貿易代表羅伯特?·?波特曼曾表示“以更加強硬的態度對待中國”,他還表示知識產權是中國當年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中美雙方在知識產權上的爭端直接導致兩國貿易摩擦,美國數次威脅對中國實施貿易制裁,并運用雙邊和多邊的法律框架,要求中國制定或者修改法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談判和協商的基礎上,中美之間?3?次爭端分別形成了多份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協議,消除了一觸即發的經貿摩擦。中美知識產權爭端?WTO?第一案也是以此為背景逐步展開,一度成為世界矚目的焦點?。
回顧這段歷史,中美貿易摩擦知識產權爭端演進分為兩個階段,美國有不同的關注,中國有不同的應對(表?1?和?2)。
隨著?TRIPs?協議的簽訂,全球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的時代。知識產權作為科技、經濟與法律相結合的產物,已經由單純的法律構建物,演變成為科技創新的制度基礎和政策依托;知識產權制度的運用也已成為大國較量和國際競爭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