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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水生態文明建設五大基本路徑
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路徑是生態經濟建設、生態政治建設、生態文化建設、生態社會建設和生態產品建設。其中,發展循環經濟、低碳經濟和綠色經濟,強化政府環境責任、施行綠色政績考核和政府環境問責,研發資源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的新技術和新工藝,發展環保NGO、壯大環保公眾參與,加強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等,應成為我國當前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核心舉措?!八畻l”指出了水生態經濟建設、水生態政治建設、水生態文化建設、水生態社會建設和水生態產品建設五大基本路徑。
關于水生態經濟建設,“水十條”從產業結構、經濟布局等深層次問題入手,強調把水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作為經濟發展的剛性約束,提出了調整產業結構、優化空間布局、推進循環發展等多項具體政策措施,著力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建立新的發展模式。譬如,在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在地表水過度開發和地下水超采問題較嚴重的地區,適當減少用水量較大的農作物種植面積,改種耐旱作物和經濟林;推行推進生態健康養殖等?!八畻l”還高度重視發揮市場經濟作用,指出要根據水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理順價格和稅費政策,推行環境稅征收和資源稅改革;發展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水環境保護;推行綠色信貸,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環保、銀行、證券、保險等方面的協作聯動,鼓勵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環保產業,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關于水生態政治建設,“水十條”指出要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協作機制;嚴格目標任務考核,簽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落實“一崗雙責”; 分流域、分區域、分海域對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并將之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要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水環境質量惡化等嚴重后果的領導干部,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離任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
關于水生態文化建設,“水十條”指出要整合現有科技資源,加強基礎研究和前瞻技術研發,特別是要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海水淡化和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共享平臺建設,推廣示范先進適用技術等等。
關于水生態社會建設,“水十條”指出要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加強社會監督,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規培訓和咨詢,邀請公眾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健全舉報制度,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構建全民行動格局,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加強宣傳教育,支持民間環保機構、志愿者開展工作,倡導綠色消費新風尚等,
關于水生態產品建設,“水十條”指出要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防治地下水污染;深化重點流域污染防治,加強良好水體保護,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整治城市黑臭水體;加強河湖水生態保護,限期恢復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保護海洋生態,實施海洋生態修復。
闡釋了綠色化這一根本方法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關鍵是要運用生態學原理和生態系統管理的原則對傳統的生產和生活方式進行全面系統的改造,以人與自然協調的方式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和可持續發展。這就是生態化或綠色化。
關于生態化,“水十條”指出要立足水生態系統完整性和環境聯系性的基本規律,打破地表與地下、陸上與海洋、地區和地區、上游與下游的界限,打破行業和生態系統要素界限,實行要素綜合、職能綜合、手段綜合,建立與生態系統完整性相適應的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形成從地表到地下、從山頂到海洋的全要素、全過程和全方位的生態系統一體化防治體系;要完善流域協作機制,健全跨部門、區域、流域、海域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等要求,統籌海洋環境保護與陸源污染防治、生態系統修復,健全污染物協同控制與區域聯動機制,協同推進水污染防治工作。
法治亮點:提出加強地方環境立法
生態文明建設的主要手段包括科技工程、市場調節、行政管理、倫理教化、政策指引、法律治理(即法治)、能力建設等。由于法治具有規范性、權威性、強制性、確定性(穩定性)、廣泛性、統一性、公開性、普適性、程序性、可救濟性、體系性等顯著的比較優勢,法治建設便構成了生態文明建設的關鍵內容和重要保障。
關于法治化,“水十條”給予了高度重視,指出要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健全法律法規,完善標準體系,加大執法力度,提升監管水平等等。值得一提的是,“水十條”特別指出要加強地方環境立法,這可謂是法治方面的最大亮點。
新修訂的《立法法》規定,全國284個(此前為49個,新增235個)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政府,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立法法》的這一規定,將直接推進我國環境立法進入地方化的新階段。事實上,環境和環境問題均具有典型的區域性特點,每個地方的情況千差萬別,全國一刀切,并不科學。當前,我國的環境立法具有大城市中心主義、大企業中心主義和沿海中心主義等特征,農村、西部和落后地區的情況考慮較少,這種局面亟待改觀。只有采用類型化、地方化的思維,尊重每個地方經濟、社會和環境的特點和要求,采取因地制宜的立法策略,才能更好地搞好環境保護。事實上,如果每個設區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地方政府都研究和制定環境立法,那么整個環境法制建設就會呈現萬馬奔騰的繁榮景象。這不僅有利于在整體上迅速提高我國環境法制建設的水平,也有利于國家層面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執行,意義深遠。
不過,要注意的是,在大力推進環境立法地方化的同時,鑒于環境的整體性和關聯性等基本屬性,也要注重加強不同地方之間環境立法的協同化,以防止地方環境立法出現各自為陣——“各人自掃門前雪”,甚至以鄰為壑等不良現象的發生。(楊朝霞 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