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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機動車維修單位采取在機動車環保檢驗前臨時更換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方式,提供機動車維修服務。
第四十二條在城市市區內使用工程機械施工的企業,應當在使用前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工程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條國家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召回制度。
生產企業獲知機動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超標排放,屬于設計、生產存在缺陷的,應當負責召回。
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調查確認機動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超標排放,屬于設計、生產存在缺陷的,應當通知生產企業實施召回。
第四十四條在用機動車經污染治理后,大氣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或者在環保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三個機動車環保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注銷機動車登記,依法強制報廢。
國家鼓勵高排放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船舶提前報廢。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劃定低排放控制區,并向社會公告。禁止高污染車輛駛入低排放控制區。
第四十六條新制造船舶經船舶檢驗機構排氣污染檢測達標后,船舶制造企業方可將船舶交付使用。
在用船舶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由船舶檢驗機構對其排氣污染進行定期檢驗。
未按照規定進行環保定期檢驗或者環保檢驗不合格的船舶,交通運輸、漁政等有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登記和營運等申請。
交通運輸、漁政等有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對船舶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船舶用燃料;禁止向汽車和摩托車銷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機動車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動機械和內河船舶銷售渣油和重油。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能源主管部門,對生產、進口、銷售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船舶用燃料的達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有害物質和環保指標應當符合有關環保要求,不損害機動車船污染控制裝置效果和耐久性要求,不增加新污染物排放。
第四節 揚塵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建設施工和運輸管理,保持道路清潔,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擴大綠化、水面、濕地和鋪裝面積,防治城市揚塵污染。
住房城鄉建設、市容環境衛生、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十條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筑拆除等的建設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施工揚塵污染,所需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向對本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在施工工地應當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揚塵污染防治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
第五十一條運輸和裝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廣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管理,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防止交通揚塵污染。
第五十二條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線、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鎮裸露地面,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組織綠化或者鋪裝。
第五十三條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貯存,不能密閉的應當在其周圍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止揚塵。裝卸物料要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
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防止揚塵污染措施。
第五節 其他大氣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公布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
生產、使用、存儲、排放前款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第五十五條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有效的凈化裝置,實現達標排放。
第五十六條產生惡臭氣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減少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第五十七條排放油煙的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飲食服務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五十八條禁止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活動。
禁止非能源利用性質的農業秸桿焚燒行為。禁止在城市市區內露天焚燒落葉、雜草。
第五十九條火葬場應當設置除塵等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響周邊環境。
國家鼓勵和引導文明、綠色祭祀。
第六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牧業活動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控制。
從事農牧業活動的生產經營者,應當積極開發和使用緩釋肥料,加強畜牧養殖行業的過程管理,不得使用未達到質量標準的農藥,減少氨、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和有關企業采用先進或者適用技術,對農作物秸稈、落葉、雜草進行綜合利用,開發利用沼氣等生物質能源。
第六十一條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的,應當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響周邊環境。
第六十二條國家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未達到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鼓勵研發和生產環保型煙花爆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第六十三條國家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進出口實行總量控制和配額管理。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破壞臭氧層和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