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眾多網站未經許可海量轉載報紙內容但不支付任何報酬的現象,部分報社開始通過訴訟維權。案件數量迅速增長,卷入紛爭的報社和網站越來越多,涉及作品也從幾十篇達到了數千篇。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日前調研顯示,2007年該院受理的紙質媒體和網絡之間由于轉載引起的侵權糾紛案件不到10件,2008年迅速增長到50多件,今年截至9月上旬,已經超過了120件。
調研提供的案例表明,通過訴訟維權,紙質媒體經過漫長的訴訟后,即使勝訴,所獲賠償數額亦寥寥。以《21世紀經濟報道》狀告世界經理人網站一案為例,海淀法院判決世界經理人網站敗訴,《21世紀經濟報道》得到3200元的賠償,不足索賠數額的三分之一。
一邊是報社的憤然指控,一邊是網站的滿腹委屈,誰是誰非?海淀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法官楊德嘉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網絡轉載紙質媒體內容是否合法在司法實踐中界定復雜、著作權人維權成本高、獲賠額度低是目前此類案件中面臨的三大難題。總的來說,訴訟并不是解決此類問題的最佳途徑?!?/p>
“許可并付酬”決定網絡轉載合法性
據介紹,紙質媒體與網絡發生爭議的核心問題在于網絡轉載是否合法,即網絡是否有權在沒有經過許可、不付報酬的情況下使用紙質媒體的內容。司法實踐中界定網絡轉載是否合法,需要嚴格甄別紙質媒體上不同性質、類型的內容。
楊德嘉介紹,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報紙上刊登的文章中涉及國家公文、時事新聞等內容,以及一些缺乏獨創性的只言片語,都不屬于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網站轉載這些內容,不會構成侵權。
紙質媒體上刊登的在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獨創性的文章,這些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也需要視情況區別對待,紙質媒體對這些作品并不一定享有著作權,很多情況下只是有權以非獨家的形式進行刊登使用。決定如何支配該作品的權利,仍然保留在原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手中?!按藭r發生網絡轉載行為,報社僅僅以該作品普通使用者的身份起訴網站侵犯著作權,難以得到法院支持?!?/p>
除了上述兩種情形,通常紙質媒體對其刊登的文章,尤其是本社記者、編輯撰寫的文章,直接享有著作權,也就是說,報社自身就是這些作品的著作權人。
那么網站對報紙的這些內容進行轉載,是否會構成侵權呢?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絕大多數情況下,使用他人作品都應該通過約定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相應的報酬?!霸S可與付酬是合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一般原則,這一原則也存在少數例外,即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p>
一種例外是當個人為學習、研究等目的,以及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而使用或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等著作權法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被認為是合理使用,使用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
另一種例外是在滿足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而編寫出版教科書,或報社、期刊社轉載已被刊登的作品,且作者未事先聲明不得使用等著作權法列舉的條件時,才能夠被視為屬于法定許可,使用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相應的報酬?!?/p>
調研中發現,目前此類案件中,絕大多數情況下,網站在轉載紙質媒體內容時都難以滿足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的要求,這種未經許可也不付報酬的使用行為通常會被法院認定為侵犯紙質媒體所享有的著作權,并導致網站最終承擔停止轉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據了解,最高司法機關在對待網絡轉載合法性問題上的態度非常明確,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修改時,將“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這一條刪除。因此,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取得許可并支付報酬是網站使用紙質媒體內容時難以規避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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